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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殷汝耕被判死刑

在78年前的今天,1946年7月31日(农历1946年7月4日),汉奸殷汝耕被判死刑。

1946年7月31日,南京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殷汝耕一案。7月31日,判处殷汝耕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没收。殷汝耕系浙江平阳县人。早年留学日本,曾任国民政府驻日特派员、航政司司长、总司令部参议等职。1935年他曾策划冀东自治,但未成功,便私自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自任政务长官,改悬五色旗。1937年“七-七”事变后,他与日军紧密勾结,后应汪精卫的邀请,出任中日合办山西煤矿公司董事长,不久又充任伪政府经济委员会委员。1941年1月,任治理运河筹备处主任。同年5月,特任治理运河工程局局长。6用辞职。抗战胜利后,殷汝耕被监禁在南京老虎桥。

殷汝耕,浙江省平阳人。早年留学日本,并通过日籍妻子与日本军政界取得了联系。回国后,在各军阀之间进行投机活动,后投靠国民党亲日派、新政学系首领之一的黄郛。1927年,殷汝耕以国民党政府驻日代表的名义,代替蒋介石与日本勾结、密谈。

1933年春,日军大举进攻长城沿线的主要隘口。国民党驻守长城沿线的军队进行了英勇抵抗。但是,国民党政府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竟派代表与日本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在塘沽签订了卖国的《塘沽协定》。从此,整个华北门户洞开,日本侵略者可以随时进占冀察和平津。而作为亲日派的殷汝耕,此时被委任为冀东非军事区的蓟(县)密(云)区行政公署专员。

《塘沽协定》签订后,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北进一步实施大规模的扩张,先后制造了张北事件和河北事件,攫取了河北和平津两市的大部分主权。接着,积极策动华北五省实行“自治”,对中国主权进行粗暴的践踏。续“香河事件”后,又唆使在冀东的得力看家犬——殷汝耕,制造“冀东事件”。早在1933年9月,国民党政府就批准将冀东划分为两个区,在通县和唐山分别设立蓟密、滦榆两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由殷汝耕、陶尚铭分任公署专员。陶尚铭不归附日本,为日方所排斥而辞职,殷汝耕则由日本侵略者推荐改任滦榆区行政督察专员,冀东地区的大权实际上完全被殷汝耕一人掌握在手中。殷汝耕是一个死心塌地的汉奸,他公开与日本侵略者勾结,使冀东非军事区成为日本帝国主义严密控制的势力范围。1935年11月15日,殷汝耕为配合日本“华北自治”的阴谋,联合冀东各地一批亲日分子致电宋哲元、韩复榘,攻击南京政府内外政策,要求实现“华北自治”。11月23日,殷汝耕又在天津日租界召集有非军事区各保安队长等人参加的会议上,密商非军事区“自治”。翌日,殷日耕在通州召集非军事区各县及宝坻、香河、昌平县县长,非军事区各保安队长临时会议,并于当晚发表脱离国民党中央政权宣言。决定“自本日起,脱离中央,宣布自治,树立联省之先声,谋东之和平”。25日,殷汝耕在专员公署“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成立大会,自任“委员长”(后改为“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殷汝耕任“主席”。)公开打出其叛国“自治的旗号,成为伪满洲国之后的第二个在日本帝国主义卵翼下的汉奸傀儡政权。伪“自治委员会”宣布非军事区所属18县以及昌平、宝坻、香河和察哈尔省的延庆、赤诚、龙门,均属“委员会”管辖。12月,伪保安队又占领塘沽并强行将塘沽、大沽划入辖区。

殷伪冀东政权成立后,全面奉行亲日卖国政策。在军事方面,与日本及伪满、伪蒙疆政权先后签订了军事性质的政治同盟,商定冀东海防由日本海军舰队负责;冀东接近东北的长城沿线,由伪满政权负责治安;冀东与伪蒙边境防务由双方共同负责;各方实行军事上的共同防共。在政治方面,殷伪政权各部门大批聘请日本顾问。为了寻求日本帝国主义的庇护和支持,殷汝耕还多次派人或考察团赴日本和伪满等地活动。在经济方面,一方面寻求日本和伪满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又大肆出卖华北经济主权,使国民政府在财政上蒙受了重大损失。打着“自治”旗号的殷伪冀东政权,已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彻头彻尾傀儡政权,它的出笼,使得华北政局更加动荡不安。于是,全国各界爱国人士十分愤慨,一致声讨殷汝耕的叛乱行经,纷纷要求国民政府明令讨伐卖国贼。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南京国民政府曾经数次与日本交涉,要求取消该政权,但未得结果。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在日军向北平大举进攻之时,驻通县的“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所辖的保安队第一、第二总队官兵,在总队长张庆余、张砚田率领下,于同年7月28日反正,将驻通县城内的日本侵略军一个中队及特务机关人员等400多人全部歼灭,并活捉汉奸殷汝耕,收复通县。可惜,殷汝耕在押送途中被日军劫走。之后,他失去利用价值,逐渐被日本冷落。

抗日战争胜利后,殷汝耕被捕,接受审判,被判处死刑。1947年12月1日,在南京老虎桥监狱被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