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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界法

南宋清丈田地均定田赋的措施。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奏言经界不正十害,高宗遂下诏诸路置“措置经界所”,以椿年总其事。先行于平江府(今江苏苏州),继推广于诸路大部地区。其法:①令官、民户各填造“砧基簿”,图绘本户所有田产亩积、丘段,上报于乡都。隐匿不报或少报者,查出没官;②召集保正、长会同业主、佃客打量核实,分立土色,均定苗税,押字具结。不实不尽者,置于法;③派官逐丘勘验认定,批付砧基簿于本户,永为执照。以后田产交易转移,买卖双方须各执砧基簿及田契赴县办理田产转移手续。否则不承认其田产所有权及交易行为;④每县各乡攒造本乡砧基簿四份,分存于本乡、县、州(府)及转运司,以确定税额及备查阅。这是继北宋方田均税后官府又一次清理整顿田亩赋税。这次清理土地与均定赋税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因触犯了官僚形势之家的特权利益,李椿年不久即被劾贬黜,经界法遂也遭到破坏。后孝宗、光宗、宁宗、理宗时均在局部地区复行经界法,但具体做法前后不同,效果与影响也不及绍兴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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