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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清代惩处八旗内逃亡者及失察官员、窝主等的法律。例定凡逃亡事出,该管人员须于法定日期内呈递“逃牌”,上书逃人姓名、年貌、旗籍、服色及逃亡日期、次数、有无携带军器等。超限或隐匿不报者,系官罚俸、降级,系常人则以鞭责。(1)旗下奴仆(满语阿哈)逃亡被抓获者,有单颊刺字、双颊刺字、鞭打、枷号、发往吉林等处给披甲人为奴等处分。(2)正身旗人逃亡,有鞭枷、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之分。(3)乾隆二十六年(1761)定,额鲁特新附者逃亡,一经捕获即行正法。 (4)康熙十二年(1673)定,八旗官员逃亡者,革职交刑部治罪。以严刑峻法惩治逃亡及其违法者之制早已行之。顺治十二年(1655),左都御史屠赖曾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似非法之平也。”(蒋良骐《东华录》卷7)顺治六年(1649),靖南王耿仲明因所部天祐军中窝藏逃人事发,畏罪自缢死于江西吉安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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