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公社制度
从人类出现到阶级社会产生之前的第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亦称原始社会。约与考古学上石器时代一致。此学说理论由马克思、恩格斯奠定。基本特征为“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公社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产品集体占有,平均分配。其发生、发展与解体过程长达200—300万年。初始期大体相当于旧石器时代早期,包括原始游群至氏族公社出现。我国的元谋人、兰田人、匼河人即处于原始游群阶段。当时一群人即为一个公社,多不过数十人。无固定住所。以采集经济为主,使用粗加工的木、石工具,攫取天然果根及小动物为生。无商品交换、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按原始共产制原则进行生产和生活。最初实行杂婚,后行老、中、青分班辈的血缘群婚。北京人为其代表。进入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于人类已学会广泛用火、制造复合工具、弓箭、飞石索等,并随着狩猎业的发展,原始农业的萌芽,人类智力的提高,遂逐渐由近及远的排除同胞兄弟姐妹及远房兄弟姐妹婚配,出现多种群婚形式,终于导致原始群由内婚制转向外婚制,且演进为氏族。与此相适应的旧石器时期文化遗址,在我国已发掘数百处,遍及今日的20多个省区。※氏族系建立在血缘亲属关系上的公社组织,是原始公社的基石。二个以上氏族组成一个※部落,某些族群存在介于氏族与部落之间的※胞族组织。氏族一般可分为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前段为母系氏族,每个氏族包含数十至数百人。盛行图腾崇拜,子女血统依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生产资料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男女平等,首领和一般成员平等。成员先行族外群婚或丈夫对妻子的访宿婚,后行从妻居的对偶婚。晚期出现以一个确知女祖母所生后裔组成的母系大家族,氏族公有制开始向大家庭公社的集产制过度。半坡大中小三种类型房屋遗址,即反映氏族、大家族和对偶家庭的不同用房。新石器时代中后期,随着原始畜牧业和原始农业成为主要经济部门,男子变为农牧业中的主力,引起对偶家庭内部发生巨变。不少地区,男子逐渐将畜群和剩余财产集中于自己手里,并产生将财富传给子女的意图。在某些发展缓慢落后的农区,母系向父系的转变与私有财产关系不大。各地共同之处是男子地位提高后,千方百计将姐妹排挤出母屋,实现男娶女嫁,母系对偶家庭转变为父系对偶家庭,并最终使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20世纪四十年代,云南克木人和台湾卑南人(高山族支系),正处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过程中。早在母系氏族公社晚期,部分族群出现※部落联盟组织。到父系氏族公社后段,社会分工越来越明显,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不断专业化,兼之金属工具的发明使用,使生产力大大提高,剩余产品增多,交换规模日益扩大,刺激着所有制方式、劳动分配方式进一步变化。氏族的经济职能减弱,主要变为上层建筑性质的机构。大家庭独立性增强,成为起主导作用的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为对付频繁发生的战争,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军事政治作用增强,个体家庭的私有经济也得到发展,一些大家庭或个体家庭便不断脱离氏族母体,迁往他氏族的地界居住,于是出现建立在地缘关系上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及部落、部落联盟后期实行的军事民主制,使少数人逐渐向对立面转化,他们将战俘和穷人变为自己的奴隶。原始公社制从此被奴隶制所取代。中国中原地区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直到战国时期才解体。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结构和所有制关系十分复杂,各地族群在演化速度、过程、形式方面差异较大,呈现多种类型和若干层次,有的甚至跳越某一发展阶段,不是一个模式。学术界对原始社会的一些问题也存在分歧,如在分期问题上有几种不同看法;有学者否认血缘家庭的存在,将原始群称为“原初公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