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驻藏大臣衙门别称。位于拉萨大昭寺以北,小昭寺西南。原为拉萨地方首领顿珠结布之官府。其孙甘丹才旺于康熙二十年(1681)赴阿里驱逐克什米尔人入侵后居此,遂有甘丹康萨(府邸)之名。后为郡王颇罗鼐及其子珠尔
1242—1310元初典膳官。契丹族。祖曷鲁,典内膳,为近臣。中统元年(1260),奉命侍皇太子真金。后随忽必烈北讨,论功,赐白金百两。至元二十八年(1291),为典膳令。成宗铁穆耳即位,加朝列大夫,
古地名和古族名。见于《云南志》(《蛮书》)、《旧唐书》、《新唐书》等。爨为三国时的南中大姓之一,居于建宁郡(约在今云南曲靖地区),被诸葛亮封为“领军”,其统治区亦称为爨,治下主要为叟族。后势力不断扩大
西汉时匈奴王。汉景帝中元三年(前147),偕※于军等率众归附汉朝,受隆重礼遇,被封为容城携侯(一作容城侯),赐食邑700户。属涿郡。建元元年(前140)卒,子缰嗣。
西突厥部落。属十姓部落东厢(左厢),居碎叶川(今楚河)东。共有5部:处木昆律部、胡禄屋阙部、摄舍提暾部、突骑施贺逻施部、鼠尼施处半部。每部设一啜统辖。因与※五弩失毕部不睦,常互相争战。唐永徽二年(65
?—1760清朝蒙古王公。喀喇沁部人。乌梁罕(不良哈)氏。元臣济拉玛(又作者勒篾)后裔,杜棱郡王噶勒臧次子。初授一等塔布囊。乾隆八年(1743),封辅国公。十二年(1747),赐双眼孔雀翎,命御前行走
春秋时※姜戎首领。鲁僖公二十二年(前638),秦逼诸戎,晋惠公诱其率所部由瓜州(陕西秦岭西陇山地区)迁至晋南鄙,除荆棘,驱野兽,为晋国荒地的开辟、国力的强盛作出重大贡献。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
见“梅只”(1979页)。
即“乌斯”(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