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社制度
清代在甘肃河州(今临夏)回、东乡、撒拉等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清廷为了有效制止河州地区各族穆斯林的反抗斗争,加强统治,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改明时“里甲制”为“会社制”。每会辖20到30个自然村,约400—500户;会下置社,每社百户左右。东乡划分为24会,共置百余社。会置练总1人,社置社长1人,均由豪绅、地主充任,非世袭之职。职权为稽察盗贼,巡视地方,但不得包揽词讼,假手赋税。清中叶改练总为乡约,取消社长,设保正。其职责为催派粮银,调解纠纷,经管地方事务。民国十九年(1930)废除,改行保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