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四年(1888),西藏人民抗英斗争因清政府投降政策失败,英国迫使清政府于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1890、3、17)在加尔各答订立此约。签订人为驻藏大臣有泰和英国印度总督兰斯顿。共8款,主要内容:(1)划定西藏和哲孟雄(锡金)边界;(2)承认锡金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经办”等;(3)通商、游牧,与英国交涉,函件往来订在以后6个月内再议。英国从此正式占领锡金。此条约受到三大寺和广大藏汉族僧俗群众强烈反对,英国则实现了其先吞并藏边诸小邦,进一步侵略西藏战略之部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