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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

官名。清末派驻外国的官员。光绪三年(1877)始设。秩五品,奏补。掌领事馆事务,保护华侨。辖二等书记官、二等通译官各一人。


外交官名。派驻外国商埠,保护侨商。外国始于意大利的威尼斯市,外国派驻我国始于清道光年间五口通商后,中国派驻外国的领事始于清光绪元年,一是派驻美国旧金山,一是古巴。民国沿其制。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规定:领事馆分四级,一总领事,二领事,三副领事,四随习领事;前三者为正式领事,随习领事为领事馆中属员。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因故未到任或未派定时,由外交部派代理人员执行领事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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