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署司法人员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超过限度的,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超过限度的,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
阶官名。金太医二十五阶之第末阶,秩从九品下。元十五阶之末阶,秩从八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太医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九品下,称医愈郎。见《金史·百官一》。
官名。明朝司农司副长官。朱元璋吴元年 (1367) 于司农司置,正四品。洪武元年 (1368)罢。三年复置,二人,掌农事,四年再罢。
即“太子左宫正”。
见“平准令”。
官名。见“史馆修撰”。
官署名。清末商部所属四司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掌提倡商务,保护商人各事项,并本部司员升调补缺保奖事。置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三十二年,商部改农工商部,改为商务司。官署名。清末置,属商部
官名。唐朝中书省集贤殿书院置,以宰相一人为学士者充任。
官名。 春秋置。 主持丧葬事务。 《丧史赏鈚铭》:“丧史自作纰。”官名。西周设置,掌贵族丧葬礼仪。《丧史鈚》说:“丧史宾自作鈚用征用行。”《周礼·春官》之属有职丧,掌理王国内诸侯及卿大
官名,属五威将,掌佐五威将班符命于天下。详《五威前帅》条。
官名。金朝置,属宫师府。位在司经之下,掌经史图籍、笔砚等事。秩正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