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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盐政处

官署名。清末中央盐政管理机构。宣统元年(1909)设。掌佐督办盐政大臣管理全国盐务事宜。置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秘书官一人,参事官九人,并坐办、委员等。下设盐务总厅、奉直盐务厅、潞东盐务厅、两淮盐务厅、两浙盐务厅、闽粤盐务厅、川滇盐务厅、庶务厅及译电所。三年,改为盐政院。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十一月,上谕称:“各省盐务,纠葛纷纭,疲敝日甚,非统一事权,修明法令,无以提挈大纲,维持全局。”遂特命设立督办盐政处,统一管理,以资整顿。以贝子衔镇国公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以产盐各省督抚为会办盐政大臣,其行盐各省督抚均兼会办大臣衔,以就近考核疏销、缉私等事。次年,督办盐政处会同度支部奏定《督办盐政处办事章程》,规定设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秘书官一人,参事官九人,秉承督办盐政大臣办理一切事宜。内部组织分为八厅一所。盐务总厅,以提调、帮提调兼领,综理厅务,掌筹拟改良盐法,审定各项章程,撰拟机要文牍,考核盐务官吏,并总核本处一切事宜。设秘书官一人,参事官二人,坐办二人及一、二、三等委员若干,分司厅务(其兼领各盐务分厅之参事官,均隶属于盐务总厅,帮同办理总厅事务;直奉盐务厅、潞东盐务厅、两准盐务厅、闽粤盐务厅、川滇盐务厅各以参事官一人兼领,下设坐办一人,一、二、三等委员若干人,分司该管区内的盐务;庶务厅,掌钤用关防、收发文件及本处会计事务及其他杂务,下辖译电所;会议所,设咨议官无定额,以讨论各项盐政事务,会议时,以提调为议长,帮提调、秘书官、参事官、咨议官为会议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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