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渔业警察局(所)

渔业警察局(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内政部咨清农矿部共同制定《渔业警察规程》,次年农矿部起草完毕,与内政部共同呈报行政院备案,旋农矿部改组为实业部,《渔业警察规程》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六月二十七日由内政、实业两部联合公布,规定各省为维持渔业区治安并保护渔业利益,得酌设渔业警察局或所,置局长或所长一人主持之,由民政厅会同建设或实业厅呈请省政府任命之。次年六月,实业部于江浙、闽粤、冀鲁、东北沿海设置四个海洋渔业管理局,分掌各区渔业警察的指挥监督及巡舰给养等事务,并配备巡舰以协助渔业警察执行职务。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二月,实业部设立护渔办事处,因各省渔业警察设置的进度较慢,由护渔办事处的巡舰代行渔业警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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