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警察厅
官署名。北洋政府内务部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二月二十二日呈准公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原有长江水师及其他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设厅管理。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三月三十日公布的《水上警察厅官制》的规定,凡濒海、沿江、滨湖、通河各地,有维持水上治安必要的,得在冲要地方设置水上警察厅,次要地方则设局;设于省会的属巡按使管辖,设于道的治所的归道尹管辖。厅长以下各员职,大体与地方警察厅相同,惟员额略少。参见“地方警察厅”。
官署名。北洋政府内务部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二月二十二日呈准公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规定原有长江水师及其他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设厅管理。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三月三十日公布的《水上警察厅官制》的规定,凡濒海、沿江、滨湖、通河各地,有维持水上治安必要的,得在冲要地方设置水上警察厅,次要地方则设局;设于省会的属巡按使管辖,设于道的治所的归道尹管辖。厅长以下各员职,大体与地方警察厅相同,惟员额略少。参见“地方警察厅”。
官名。元朝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隶乌思藏宣慰司,治所在今西藏拉萨市东郊蔡公堂,由掌握搽里八派主寺的噶尔氏贵族充任。
丞相、宰相的官邸, 指相府、或府中的办公处。《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范睢归取大车驷马,为须贾御之……入相府,至相舍门,谓须贾曰:待我,我为君先入通于相君。”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①基层行政官吏,五家之长。《管子·小匡》: “制五家为轨,轨有长; 十轨为里,里有司。”②军队下级官吏。《国语·齐语》:“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官名。春秋时齐国乡遂组织
满语官署名。即“打牲乌拉衙门”。布特哈,意为“渔猎”。
官名。东晋置,掌外出征伐统军之任,名位在征讨都督之上。十六国汉亦置。见《晋书·简文三子传》、《刘元海载记》。
汉时匈奴王名。《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浑邪王与休屠王等谋欲降汉,使人先要边。”
官署名。元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置,属艺文监,秩七品。掌传刻经籍及印造之事。设大使一人,从七品;副使一人,直长二人,司吏一人。
官名统称。即盐铁副使、度支副使、户部副使。宋太宗雍熙 (984—987) 中始置,以员外郎以上官充任,分领三部之事。后或省或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盐铁副使、度支副使与户部副使的总称
官名。金贞祐五年(公元1217年)置于集贤院,备皇帝咨询。秩正八品,员额不限。
西夏职官封号。授与六品官,称为文孝恭敬东南姓关上耐原。下有是直、惠行、惊就、略炉、遮蔽等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