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殿试

殿试

选举制度。科举考试名。又称御试、廷试,亲试。唐武则天曾策问贡士于洛城殿,为殿前试士之始。宋太祖开宝六年(973),从下第举人徐士廉所请,创立殿试制度,为科举最高一级考试礼部试后再由皇帝亲临覆试。内出试题及出处义理,由御药院雕印。八年,又别为升降等第,始有省试、殿试之分,省试第一名为省元,殿试第一名为状元。此后,取士大权收归皇帝,中第者为天子门生。金朝,设读卷官十九人,初黜者亦赐第,称为恩例。初或设二状元,后改一名。元朝,设考试官二人,读卷官二人,又以监察御史二人参掌其事。明朝,以翰林及朝臣有文学者为读卷官,共阅试卷,拟定名次,呈皇帝裁决。清朝,会试中式者赴殿试,名第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 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胪传。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考试多在四月举行。殿试揭晓,皇帝升殿传胪,宣布名次,张榜于长安门外。


科举考试的方式之一。又称廷试或御试,实际上是省试的一种复试。唐武后载初元年(公元689年)曾在洛阳殿策问贡士,不过此时是以考功郎中负责取士,武后的殿试不过是下行其事,并不是省试的复试。至宋开宝六年(公元973年)翰林学士李防知贡举,下第人徐士廉击登闻鼓,诉李防用情取舍,考试不公平,太祖对落第人重新御殿重试,续取二十六人,李昉原取十一人中罢黜李昉之同乡一人。但这次殿试并不是重定名次,只是把续取者排列在原取者之后一同放榜,所以不能算作是殿试以后的一级考试。至开宝八年(公元975年)始正式以殿试为省试的复试,按殿试成绩重定名次,因此有省元和殿元的区分。殿试第一名者称为状元。殿试时间是紧接在省试之后,亦在解试次年的春季。殿试进士与诸科,其内容初始为诗赋,至太宗时加论一首, 此后遂以三题为准,至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罢诗赋,论三题,专以策定看,限千字以下。试卷评阅,分为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纯为第一等;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等;文理俱通为第三等;文理中平为第四等;文理疏浅为第五等。上二等为及第,三等予出身,四等予以同出身。金代称殿试为御试,在会试之后进行。明制殿试亦在会试之后,合格者为进士, 分一、二、三甲, 一甲称进士及第,二甲称进士出身,三甲称同进士出身。一甲只三名,授修撰、编修,称为状元、榜眼、探花。进士之入翰林,从这时开始。一部分进士令其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中书六科的称为庶吉士,在六部都察院诸司的仍称进士。庶吉士及观政进士之名,也都从这时开始。其余进士,有的授主事、中书诸官,有的授推官、知州、知县等官。清代殿试, 分甲授职全与明代相同。只是在四月份考试,分甲后,又有朝考分等,殿试所试为对策,朝考所试为论及诗,均不重视文章优劣,而专注重文字与书写功夫。字贵停匀整齐,忌别体字,忌错落,不符合要求的,要把名次往后排,两次考试的等第可以相互平均。选庶吉士的名额较多,有列一百余人的。乾隆以前须学习满文书写,其后只是课读诗文而已。

猜你喜欢

  • 文华殿舍人

    官名。“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之简称。为明朝值班文华殿,负责奉旨缮写书籍工作的职官,从七品,无定员。参见“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

  • 王府仪卫正、仪卫副

    官名。明置,见“王府仪卫司”。

  • 特察使

    接受特别使命巡察地方的官员。汉代除以司隶校尉与刺史经常监察地方之外,还有临时特察之制。特使职权由诏令规定,有时是普遍巡行郡国,一般地察举非法、冤狱和教化,有时则是就特定区域特定事件由诏令派员加以节制和

  • 著作东观

    犹言在东观(上班)搞著作。东观是东汉朝庭藏书的地方,类似今天的国家图书馆。皇帝常派朝官到东观上班编写本朝国史,称为“著作东观”。“著作东观”不是官名,而是说明其在东观上班;工作是编修国史。

  • 中台侍御尹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掌铨查六宫。三品。

  • 太子备身

    官名。北齐置。属太子左、右卫坊,由太子备身正,副都督统领,侍卫东宫。九品。

  • 劝业公所

    官署名 清末各省劝业道衙署。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设。置劝业道一人。下设总务、农务、工艺、商务、矿务、邮传六科,每科置科长(正六品)一人,副科长(正七品)一人,科员若干人。职掌全省农

  • 北枢密院副使

    官名,辽朝置,属北枢密院,为北院枢密使之佐官,协助枢密使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统领契丹兵马。见《辽史·百官志一·北枢密院》,参看“北院”条。

  • 制勘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布死刑,复核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五人,主事四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勘

  • 看详元佑诉理局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置。先是元祐元年(1086)曾置诉理所,申理神宗时命官获罪案件。至是,御史中丞安惇以为当时收恩私室、归怨先朝,建议重新看详,依原断施行,遂置此局。元祐申雪者八十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