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吏部尚书

吏部尚书

官名。东汉置吏曹尚书,一说名吏部曹尚书,后改名选部尚书。三国魏改选部尚书置,为尚书台(省)吏部曹长官,三品。两晋南北朝沿置,位居列曹尚书之上,晋、宋三品,梁十四班,陈三品、中二千石; 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二品下,二十三年改三品,北齐三品。主管官吏铨选考课奖惩,其实权甚或过于尚书仆射。然重要官职的任免须与诸执政大臣合议,由皇帝、宰相裁定,亦常命尚书仆射领吏部事务或任命大臣参掌选事以分其权任。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二年(458)故置二尚书以轻其任,寻复置一员。西魏末、北周改置吏部中大夫,属夏官府。隋、唐复为尚书省六部长官之首,正三品,与二侍郎分掌六品以下文官选授、勋封、考课之政,称为三铨。唐高宗、武则天、玄宗时曾随本部先后改名司列太常伯、天官尚书、文部尚书,寻各复旧。因其地位尊荣,多由宰相兼任或为外官带职,常不治部务。北宋初为三品寄禄官,表示品级俸禄,不预本部公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始成为职事官,从二品,掌文武二选,奉行其制命。百官选授、封爵、功赏、考课之事,由诸司分掌,而由尚书汇总验实裁定,若有疑不能决,大事禀议于尚书省。设左、右选,各置郎中、员外郎。详见“尚书右选”、“尚书左选”。辽朝为南面朝官。西夏亦置。金初与尚书省左、右司通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始分置,正三品。元初员额一至七人不等,后定置三员,隶中书省,正三品。明初置一或二员,洪武十三年(1380)定置一员。时罢中书省,遂直达皇帝。《明史·职官一》: “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盖古冢宰之职,视五部为特重”,“表率百僚,进退庶官,铨衡重地,其礼数殊异,无与并者。”初班位序内阁大学士上,弘治六年(1493)以后始列其下。景泰(1450)中,设二尚书,天顺(1457—1464)初复置一员。明初止三品,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建文(1399—1402)中改正一品,永乐(1403—1424)复改正二品。清朝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置,满、汉各一员,职权较明为轻。初满员正一品,汉员正二品,顺治十六年改皆正二品,康熙六年(1677)复旧,九年复皆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皆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减为一员,宣统三年(1911)废。


官名,东汉置,掌选举和祠祀事。东汉光武帝改常侍曹为吏曹,也称吏部曹,其长官称尚书,属官有郎。灵帝时改称选部尚书,三国魏、蜀沿置。魏又改选部尚书为吏部尚书,后世多沿置。唐朝为正三品,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令。参看《后汉书·百官三·常侍曹注》、《晋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一·吏部》及“吏部曹”条。

猜你喜欢

  • 大理院民科第一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民科主管,掌民事诉讼及不服京师等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

  • 御带

    官名。宋朝初年,选三班使臣以上亲信武臣佩櫜、御剑,为皇帝护卫,称御带,或以宦官充任。真宗咸平元年(998),改称带御器械。

  • 附义中郎将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 署护军参领

    见“副护军参领”。

  • 抚夷护军

    官名。三国魏明帝时,司马懿镇关中,罢左冯翊羌阳县,於其地置此,管理自武都徙来的降氐。西晋惠帝元康(291—299)初罢。十六国汉、后赵、前秦、后秦、西凉复置。北魏初沿之,后罢,复置县。官名,三国魏明帝

  • 通积抽分竹木局

    官署名。明朝设置于北京的商业税务机构,设大使、副大使各一人,掌科收竹木柴薪税。

  • 发审局

    官署名。负责审讯。清朝后期,各省州县不能处理的重要诉讼案件,由督、抚委派候补官员担任审讯,这种非正式的审讯机关,称发审局。非正式审讯机关。清末,各省凡有重要诉讼案件为州县官所不能处理者,由督抚派委侯补

  • 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检察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领本厅检察事宜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

  • 宣抚司副使

    官名。宋朝宣抚司之副职。或佐宣抚使掌宣布威灵,抚绥沿边地区及统率一路至数路军旅,或任宣抚使职事。元朝为地方行政机构宣抚司之职官,位同知之下,协掌司事。明清沿元旧称,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系土官官署

  • 左龙虎军大将军

    官名。辽朝置,属南面官。加官,无实职。在右龙虎军大将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