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

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县级司法官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的规定关于县司法公署审判官的考试由各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于省会组织典试委员会执行。典试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典试委员十人,由委员长延聘或委任;监试委员四人,由委员长延聘或委任。凡年满三十岁以上的中国男子,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审判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修法律学三年以上得有文凭者;二、曾任帮审员或承审员一年以上,经正式委任者;三、曾任各法院书记官长、民刑事记录书记官满一年以上,并经司法部任命者;四、在前清曾充任各官署刑幕五年以上,并有原官(或现任本省荐任以上官)证明者。考试科目为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民法、商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法院编制法、关于司法部分各项现行法令、设案判断。考试分笔试与口试两种:笔试考以上各科目,口试考以上第二至第五各科目。考试前先行甄录,试论文一道。录取者须先行学习五个月;检察厅一个月,审判厅刑事庭一个半月,民事庭和民事执行处一个半月,审判厅书记科一个月。期满成绩优良者,由高等审判厅以厅令委派试署各县审判官;成绩欠佳者延长学习期限。试署满一年后,经高等审判厅考核称职,呈请司法部任命;成绩欠佳者,延长试署期或撤销其审判官资格。

猜你喜欢

  • 题授

    任官制度。清朝官缺补授方法之一。指官缺不入月选,经题补而授官之例。外官道府以下有题补之缺,缺出由本省督抚以应调、应升之员拣选题奏,由吏部引见奉旨补授。

  • 盐池总副监

    官名。隋朝盐池总监次官,视从七品。

  • 文书名。下行文。始用于宋朝,时称札子,为机密文书。凡中书、枢密院处置公事,均用以指挥所部。中书札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参政以次向下;枢密院札子则枢密院长官押字在下,副长官以次向上。元、明两朝改称札付

  • 右宫正

    参见“太子宫正”。

  • 防閤将军

    官名。南北朝时诸王设防閤将军,以保护王和王府的安全。参看“防閤”条。

  • 宫掖门司马

    官名。东汉宫掖门各置司马一人,属卫尉,秩比千石。据《后汉书·百官志》所载,有南宫南屯司马,主平城门;北宫门苍龙司马,主东门;玄武司马,主玄武门;北屯司马,主北门;北宫朱雀司马,主南掖门;东明司马,主东

  • 纳言中大夫、下大夫

    官名。北周初置御伯中大夫二人,武帝保定四年(公元564年)改称纳言中大夫。掌皇帝出入侍从,即侍中之任。北周任纳言中大夫者,见《北史·唐永传》:子瑾,“入为吏部中大夫,历御正、纳言、内史中大夫,曾未十旬

  • 省地政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行政院为统一各省地政机关,于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省地政局组织通则》,规定各省设置地政局,管理全省地政事项。设局长一人(亦可由民政厅长兼任

  • 右宰

    官名。春秋时卫国置。或说为家宰。《左传·隐公四年》:“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杨伯峻注:“右宰,卫国官名,襄十四年传有右宰穀。古卿大夫有家臣,家臣之长曰宰。”官名。春秋时卫国有此官,掌佐国君;世居

  • 武库郎中

    官名。明代兵部设武库清吏司,置郎中一人,正五品,“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其佐官有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员外郎佐郎中掌本司事务,主事监督武学,考查学官等。见《明史·职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