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清吏司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清吏司之一。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原北平部而置,设官及职掌均无变化。建文 (1399—1402) 中罢,改户部十二清吏司为四清吏司。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 改北京清吏司。②明朝刑部十二清吏司之一。洪武二十九年,改原北平部而置,设官及职掌均无变化。永乐元年 (1403) 改北京清吏司。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清吏司之一。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原北平部而置,设官及职掌均无变化。建文 (1399—1402) 中罢,改户部十二清吏司为四清吏司。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 改北京清吏司。②明朝刑部十二清吏司之一。洪武二十九年,改原北平部而置,设官及职掌均无变化。永乐元年 (1403) 改北京清吏司。
官名,汉置,属大鸿胪,职似太常属下的治礼郎,掌礼仪导引。《后汉书·礼仪下·大丧》:“治礼引三公就位……太祝令跪读谥策,太尉再拜稽首,治礼告事毕……治礼引太尉入就位。”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为天朝典官,管理各行贸易,员额及官阶不详。
官名。秦置,入汉因之,职掌郊庙衣服织作。《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东织、西织令、丞。成帝河平元年(前28)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东汉省,置丞。官名,汉置,属少府,为织室长官,有丞,掌皇室所用丝帛
官名。西周置。《扬簋铭》: “王若曰: ‘扬,作司工, 官司量田。 众司, 众司茨。’”
清朝八旗世管佐领之一。又称“勋爵佐领”。凡努尔哈赤时期率属归诚之女真各部落酋长,授为佐领,仍统其众,爰及子孙,世袭罔替者,均谓之“勋旧佐领”。
铜质官印。汉朝吏秩比二百石以上,比二千石以下的官员皆授铜印,绶带以官秩高低有黑、黄之分。秩比六百石以上,铜印黑绶; 比二百石以上,铜印黄绶。后或沿用。南朝齐尚书令、仆、中书监、令、秘书监、丞、太子二率
即“典农司马”。
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依照《修正山西县村制简章》的规定,凡满百户的村庄或联合若干村庄在百户以上的,编为一村;因情形特殊,不便同别的村庄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置,为从七品武阶官。武阶官名。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置,秩从七品。
监狱名。唐置,据《唐六典》记载,唐代于东都洛阳置河南府狱,河南、洛阳两京县亦均有狱。河南府狱与河南、洛阳两京县之狱,除由府尹和县令管辖外,并受朝廷监督,也拘系朝廷犯罪官员,因此具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