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直局
官署名。隋朝置,以监、副监各二人为正、副长官,下设监殿舍人四人。隶东宫门下坊。唐朝沿置,设监二人、副监二人。掌符玺、衣服、伞扇、几案、笔砚、垣墙等。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监为内直郎、副监为丞。
官署名,隋始置,属门下坊。设监、副监各二人,监殿舍人四人。唐沿置,属左春坊,置内直郎二人,从六品下,掌东宫符玺、伞扇、儿案、衣服之事;下设丞、典服、典扇、典翰、典玺、掌固等员。
官署名。隋朝置,以监、副监各二人为正、副长官,下设监殿舍人四人。隶东宫门下坊。唐朝沿置,设监二人、副监二人。掌符玺、衣服、伞扇、几案、笔砚、垣墙等。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监为内直郎、副监为丞。
官署名,隋始置,属门下坊。设监、副监各二人,监殿舍人四人。唐沿置,属左春坊,置内直郎二人,从六品下,掌东宫符玺、伞扇、儿案、衣服之事;下设丞、典服、典扇、典翰、典玺、掌固等员。
官制用语,义即“清官”,大公无私的官,与贪官相对而言。《后汉书·杨震传》:“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
官名。北齐置。见“供府署”。
官名。见“太仓署令丞”。
官署名。《张纳碑》: 巴郡有比曹掾、史各一人。汉朝谓检阅户口、垦田为案比。比曹当即案验户籍之机关。
参见“正任”、“防御使”。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八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即仁恕掾。汉朝郡县佐吏,经办狱事。据《汉官》,东汉河南尹员吏有案狱仁恕三人。即“案狱仁恕掾”,详见此条。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参见“拟正”。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办理赦典,颁降条款,清理广狱,并复核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刑事民事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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