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官署名。原名内务部,民国十七年改称内政部,属行政院,掌管全国内务行政事务。下设总务、民政、警政、地政、礼俗五司,及统计处。设部长一人,总理部务;另有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其初直隶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置秘书处及民政、警政、卫生三司,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行政院成立时改隶行政院,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四月四日修正公布《内政部组织法》规定,内政部设总务、民政、统计、土地、警政、礼俗六司,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调整为总务、民政、户政、警政、礼俗、营建等六司。设部长一人,综理部务;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参事四至六人,撰拟、审核本部的法案、命令;秘书六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科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员一百至一百三十人,承长官之命令,办理各科事务;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编审八人,视察十至十六人,统计长一人,会计主任一人,承长官之命,分理各种事务,部的直辖机关有首都警察厅、中央警官学校。卫生署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初建时隶内政部,后直隶于行政院,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卫生署与原隶军事委员会的禁烟委员会改隶本部。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卫生署又直隶于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