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各中央机关中事务官的惩戒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初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后改为专任;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须有三至五人曾充任简任法官职务的。惩戒委员的任期,初为两年,后改为终身制。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各中央机关中事务官的惩戒事务。设委员长一人,初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后改为专任;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须有三至五人曾充任简任法官职务的。惩戒委员的任期,初为两年,后改为终身制。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隶司农寺钩盾署。
居官守职。《孟子·公孙丑下》: “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
官名。金司天台内部机构有测验科,司其事者员额八人。元司天台沿置,设管勾二人。
县自治机关。清末标榜地方自治,于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各省多设有县议事会。民国初年沿设,而制度略有改变,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相当于县议会。其议决事项如下:一、县岁出,
得力的属下官吏。《汉书·酷吏传·王文舒》:“其爪牙吏虎而冠。”
见“两京诸市丞”。
清朝袭爵之制。天聪五年(1631)初定世袭之制,凡立军功或阵亡者,国家赏恤爵位,准子孙世代承袭。凡世爵皆有袭次,其不计袭次与国长存者,则加“世袭罔替”。宗室中亲王加“世袭罔替”者即俗称之“铁帽子王”,
官名。西域莎车园置,员一人,见《汉书·西域传》。官名,西汉时西域莎车国置,掌夜间防务等。《汉书·西域传·莎车国》:“辅国侯、左右将、左右骑君,备西夜君各一人,都尉二人,译长四人。”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立法院,参见该条。
官名。清末法部都事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