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案》第二回 判革猴节妇坊牌明 · 安遇时
断云:
还钗守节实堪夸,情动西厢心意邪。
包公一判猿猴事,前度贞良不足佳。
话说仁宗康定年间,东京有周安者,字以宁,家中巨富,名冠京省。娶妻汪氏,夫妇相敬如宾,敦尚义礼,奉事父母以孝。当时夫妇年近二旬,尚未有子。因家丰富,并无外慕,终日与汪氏宴乐。
一日,周安忽得重疾,医莫能效,展转年余,更至危急。
周安料不能起,自思家有父母在堂,无他兄弟奉养终身,忧念垂泪而已。汪氏乃问之曰:“贤夫今罹重疾,正宜宽心养性,勿致他虑,则疾病可以渐安,不至在于危笃矣,奈何以谁为虑,以至忧伤之极也?”周安闻言,含泪对曰:“吾幼读《孟子》,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兼以家有父母,倘或有长短之时,贤妻必然再嫁,必不为我守节,父母必至失所,吾心安得不忧也。”汪氏悯然大戚曰:“君家丰富,妾所愿欲。妾今与君不幸无子者,亦皆前生注定耳。妾自思,君之父母,亦妾之父母也,倘有不然之际,妾与君誓守节操,侍奉舅姑以尽天年,妾之愿也。奈何疑妾再嫁,以致无益之悲乎!”
言罢又一月之间,周安之疾愈加沉笃。父母咸在,举家环守而泣。安自疑妻必难守节,遂令人唤其知友姓吴者至其家。
安乃对父母及妻汪氏曰:“我有心事,久忍不言,但今目下将危永别,故告与父母妻子及外父知之。今吴知友者,为人忠厚朴实,尚未娶妻,待我没后,令其赘入我家,是我父母丧子而有子,妻之亡夫而得夫矣。虽于礼教有碍,其于我心则为万幸也。倘有一人不从,使我孝义不伸,九泉之下,永为抱恨之鬼也。”众人亦目相视,俱不敢言。而吴知友径至安前答曰:“仁兄之言大有深意,敢不从命?但恐过日有变,即令宜取何物对众与我以为信约?”安遂呼妻汪氏近床,亲自取其髻上银钗一支与吴知友,曰:“若事有变,持此银钗去官告之。”吴得钗痛哭,拜辞而去。举家皆以大哭,汪氏亦随众而哭,别无异言,众以为怪。至是夜周安卒于其家。汪氏致丧设莫,哀恸特甚,昼夜号哭,水浆不入口,无复人形。
敛后,吴知友遂设祭仪,乃携一客请以为文祭之。其文曰:维某年九月庚子朔,越十有四日庚子,友弟吴某谨以清酌之奠致祭于仁兄周公以宁之灵,曰:惟灵秉一元之正气,感二人之英华,有德有才,多知多学,奈何遽尔,天不假年,奄弃长往,使其父母在堂,不尽劬劳之恨;幼妻居室,痛无继嗣之依。出意外之思,托不尽之谋于我;处世上之常,报终身之义于君。虽承重寄之言,敢犯五伦之叙?是以求人济事,变礼从权。今者谨举子友某某,乃予素期之管子,堪以代仆。孝父母必体公心,待家室必如公议。忆恐引荐非人,灵其监察,呜呼!哀哉!伏惟尚享。
吴知友祭告毕,乃请客于周安之父母及诸亲邻曰:“此人姓张名代,乃予友也,现今在学生员,亦未有室。其才德淳良,盖尚义之士也,堪赘府上,以奉孝养。其诚谨终始,必胜他人。然我之见用光也乃一时权变,某虽不才,岂敢乱朋友之伦,败叔嫂之分?此是狗彘之不为也。适间祭文,备以告祝,恭乞父母、尊嫂容允,以成亡兄之愿。”举家皆以为全美。惟汪氏告舅姑曰:“前日所言,使我犯吴叔,非人所为。今携来之人,素非亲知,妾但知为夫守节,孝养舅姑,前日之钗,今当退还,随吴叔另娶;若使妾招赘他人,妾实有死而已,不愿为此事也。”吴知友见其言辞贞烈,遂交还原钗,亦不敢有异议而退。汪氏自此秉节奉事舅姑年老,殡葬已讫,庭无间言。
乡老亲邻,多上其事。州府县官皆赐旌表,竖立牌坊以表其节。时有过往官员,皆至其家拜谒旌表。县官有诗一首,题其节曰:
三十余龄别藁砧,庭兰青色又添深。
篮溪水滞难声恨,石桥乌啼阜岛喑。
髡彼两髦为我特,至坚一操挽人心。
不堪风雨潇潇夜,吩咐窗前草自吟。
不觉光阴似箭,日月如梭。汪氏家养有一雄猴,遂以彩衣与其穿着,锁在庭柱之下日久。忽一日,街坊上做戏子弟搬演《西厢》故事,亲邻邀请汪氏观之。汪氏不觉害了念头,欲动情胜。至晚到家,无人在侧,情不能忍。偶见雄猴,即以手弄其--,消其欲情。谁知物类亦有人性,即与汪氏行其云雨。
自此之后,犹如夫妇一般,亲邻绝无知者。
一日,包公钦奉仁宗天子按临访察,乃至其家拜谒,观见汪氏脸带桃花之色,不信其有守节之操,乃访亲邻问之,审得只养有一猴。包公即唤张龙、赵虎,直往汪氏之家,将雄猴拘锁于府堂庭柱之上,约十余日。街坊人等俱不晓其故。次日包公唤张龙、赵虎,吩咐前往汪氏之家,请汪氏诣府堂来见包公。又吩咐,若汪氏到府堂之时,汝可将雄猴放锁,看他如何行事。二人各听吩咐而去。不多时间,张龙唤得汪氏到府堂跪下。赵虎即便将雄猴放锁。只见那猴见汪氏来到,喜不自胜,就将汪氏搂抱,裂衣行事。包公见了大怒,骂道:“你这淫泼妇,守得好节!缘何与异类为偶?”遂即唤张龙、赵虎,将坊牌拆倒,复将汪氏家产籍没于官。汪氏自思,只因看搬演《西厢》故事,错了念头,可惜前功尽废,羞愧难藏,回家自缢身死。此亦可以为守节不终者之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