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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注史记》第一百二十七章 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司马迁

【索隐】:案:谓本法循理之吏也。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正义】:说苑云:“孙叔敖为令尹,一国吏民皆来贺。有一老父衣粗衣,冠白冠,後来,吊曰:‘有身贵而骄人者,民亡之;位已高而擅权者,君恶之;禄已厚而不知足者,患处之。’叔敖再拜,敬受命,原闻馀教。父曰:‘位已高而意益下,官益大而心益小,禄已厚而慎不取。君谨守此三者,足以治楚。’”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集解】:徐广曰:“乘多水时而出材竹。”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索隐】:庳,下也,音婢。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困。【索隐】:音口本反。梱,门限也。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集解】:皇览曰:“孙叔敖冢在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里。民传孙叔敖曰‘葬我庐江陂,後当为万户邑’。去故楚都郢城北三十里所。或曰孙叔敖激沮水作云梦大泽之池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索隐】:案:郑系家云子产,郑成公之少子。事简公、定公。简公封子产以六邑,子产受其半。子产不事昭君,亦无徐挚作相之事。盖别有所出,太史记异耳。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索隐】:子期亦郑之公子也。左传、国语亦无其说。案:系家郑相子驷、子孔与子产同时,盖亦子期之兄弟也。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索隐】:下音价。谓临时评其贵贱,不豫定也。三年,门不夜关,【集解】:徐广曰:“一作‘闭’。”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正义】: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兒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集解】:皇览曰:“子产冢在河南新郑,城外大冢是也。”【索隐】:案:左传及系家云子产死,孔子泣曰“子产,古之遗爱也”。又韩诗称子产卒,郑人耕者辍耒,妇人捐其佩玦也。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索隐】:音售。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索隐】:音亡粉反。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正义】:理,狱官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索隐】:言能听察微理,以决疑狱。故周礼司寇以五听察狱,词气色耳目也。又尚书曰“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是也。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索隐述赞】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李离伏剑,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