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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第十七章 上经需传卷二 豫魏 · 王弼

豫:利建侯行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1)。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1)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1)。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1)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终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1)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1)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1)。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1)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1)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过豫不已,何可长乎?故必渝变然后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