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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第十四章 奄宦清代 · 黄宗羲

奄宦上奄宦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寻无已,然未有若有明之为烈也。汉、唐、宋有干与朝政之奄宦,无奉行奄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奄宦奉行之员而已。

  人主以天下为家,故以府库之有为己有,环卫之强为己强者,尚然末王之事。今也衣服、饮食、马匹、甲仗、礼乐、货贿、造作,无不取办于禁城数里之内,而外庭所设之衙门,所供之财赋,亦遂视之为非其有,哓哓而争。使人主之天下不过此禁城数里之内者,皆奄宦为之也。

  汉、唐、宋之奄宦,乘人主之昏而后可以得志。有明则格局已定,牵挽相维,以毅宗之哲王,始而疑之,终不能舍之,卒之临死而不能与廷臣一见,其祸未有若是之烈也!

  且夫人主之有奄宦,奴婢也,其有廷臣,师友也。所求乎奴婢者使令,所求乎师友者道德。故奴婢以伺喜怒为贤,师友而喜怒其喜怒,则为容悦矣;师友以规过失为贤,奴婢而过失其过失,则为悖逆矣。  自夫奄人以为内臣,士大夫以为外臣,奄人既以奴婢之道事其主,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从而违之者,奄人曰:“夫非尽人之臣与,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为人臣之道,以其喜怒加之于奄人而受,加之于士大夫而不受,则曰:“夫非尽人之臣与,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盖内臣爱我者也,外臣自爱者也。”于是天下之为人臣者,见夫上之所贤所否者在是,亦遂舍其师友之道而相趋于奴颜婢膝之一途。习之既久,小儒不通大义,又从而附会之曰:“君父,天也。”

  故有明奏疏,吾见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举其小过而遗其大恶,或勉以近事而阙于古则,以为事君之道当然。岂知一世之人心学术为奴婢之归者,皆奄宦为之也。祸不若是其烈与!

  奄宦下

  奄宦之如毒药猛兽,数千年以来,人尽知之矣。乃卒遭其裂肝碎首者,曷故哉?岂无法以制之与?则由于人主之多欲也。夫人主受命于天,原非得已。故许由、务光之流,实见其以天下为桎梏而掉臂去之。岂料后世之君,视天下为娱乐之具。  崇其宫室,不得不以女谒充之:盛其女谒,不得不以奄寺守之。此相因之势也。

  其在后世之君,亦何足责。而郑玄之注《周礼》也,乃谓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其视古之贤王与后世无异,则是《周礼》为诲淫之书也。

  孟子言“侍妾数百人,我得志弗为也。”是时齐、梁、秦、楚之君,共为奢僭,东西二周且无此事。若使为周公遗制,则孟子亦安为固然,“得志弗为”,则是以周公为舛错矣。苟如玄之为言,王之妃百二十人,妃之下又有侍从,则奄之守卫服役者势当数千人。后儒以寺人隶于冢宰,谓《周官》深得治奄之法。

  夫刑余之人,不顾礼义,凶暴是闻,天下聚凶暴满万、而区区以系属冢宰,纳之钤键,有是理乎?且古今不贵其能治,而贵其能不乱。奄人之众多,即未及乱,亦厝火积薪之下也。

  吾意为人主者,自三宫以外,一切当罢。如是,则奄之给使令者,不过数十人而足矣。议者窃忧其嗣育之不广也。夫天下何尝之有!吾不能治天下,尚欲避之,况于子孙乎!彼鳃鳃然唯恐后之有天下者不出于其子孙,是乃流俗富翁之见。故尧、舜有子,尚不传之。宋徽宗未尝不多子,止以供金人之屠醢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