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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二百五十八章 卷二百五十六 熙寧七年(甲寅,1074)· 李焘

起神宗熙寧七年九月盡其月

  九月丙申朔,遣官謝雨,命守臣謝嶽瀆。

  詔司農寺籍所興水利,自今朝廷遣使,即委以體訪,其不實不當者案驗以聞。用侍御史知雜事張琥請也。

  賜右班殿直、同管勾修內司楊琰度牒三十,永不磨勘。琰本杭州木工,有巧思,宋用臣所領營造,琰必預其事,故得出入禁中。嘗命修感慈塔,既成,自言貸修塔官司錢九千餘貫以集事,乞納出身宣劄,求賜空名敕告以償之。上令琰以支費歷赴中書及舊掌修塔庫、供備庫副使黎永德保明所貸數以聞,故賜之。其後,琰用營造勞遷官未嘗止也。朱史籤貼云:楊琰何嘗出入禁中,此言誣罔。己未,朝旨下逐官取會,並無照據,合刪。又刪「琰後用營造遷官未嘗止」,卻增「上於用人,雖微者必盡其所長,賜予纖悉,各當其分,不容僥倖如此。」新史悉依舊本,今從之。

  丁酉,上謂輔臣曰:「昔湯至紂六百餘年,民之戴商亦已久矣,同力度德,同德度義,武王以革車三百兩、虎賁三千人而破紂如林之眾,其用兵行師,非有法制不能至此。」馮京曰:「紂雖有眾七十萬,然天下之民,苦紂之虐政,歸文、武之仁德,蓋在德不在眾也。」

  詔知成都府自今舉文臣知戎州。

  又詔河北西路轉運司體量真定府、邢洺磁相趙州通判、知縣,如不能安輯人民復業,並選所部官權代,仍速賑濟;內義勇、保甲、保丁正名,更優以貸給。時上聞河北流民日過京師不絕,雖已諭澶州等處約回力及之人,令遷入城郭安泊,慮州縣不能曉諭,即轉徙未已,故有是命。約回力及人戶,見庚子日,當在此丁酉日前。

  知桂州劉彞乞募人耕曠土,中書戶房言:「開封府界方召人開種稻田,及新置沅州,有屯田之法,與廣西事體相類。欲各錄其事付彞,令更參詳立法以聞。」從之。四月十九日置沅州,所稱屯田法未見。本志亦云: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又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沅州屯田務。

  上批:「京師諸軍闕馬妨教閱,可令熙河路買馬司,如買可配軍馬及三百匹,即遣官部送。」

  戊戌,上以連日陰雨,喜諭輔臣曰:「朕宮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土猶滋潤,如此必可耕耨。」韓絳等言:「陛下憫憂元元,禱祠備至,精誠上達,旋獲感通。臣等比預太一齋祠,竊觀執事者踰旬未嘗解帶,可見聖意虔恭,左右之臣,亦不敢少怠也。」又諭及河北邊備:「欲料簡重兵於大名、高陽、真定等處顧不難,但統御者未見其人。昔曹公嘗料袁紹兵多,適足為禽,卿等當深思之。」

  知太原府、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劉庠為禮部郎中,再任。庠尋以母喪去。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諸州軍及川峽四路鐵錢界罪人當配廣南者,除情理凶惡州軍,餘並配沅州,候及五百人止。」詔沅州廂軍五百人內,招本城三百人,以宣節為額;牢城二百人,許刺配諸處罪人,候足停配。

  詔河北、京西、淮南、永興、秦鳳等路轉運使:「比時雨屢降,可督當職官勸民趨耕。其災傷農民,如因官私欠負及簿書有拘繫者,並權放就農,候布種畢施行。」

  岷州言已立解額,乞賜國子監書,許建州學。從之。

  己亥,命岐王顥為南郊亞獻,嘉王頵為終獻。

  環慶路安撫使楚建中言:「奉手詔,以緣邊旱災,漢、蕃闕食,夏人乘此薦饑,輒以賞物招誘熟戶,至千百為羣,相結背逃。若不厚加拯接,或致竄逸,於邊防障捍非便,委臣講求安輯救接之法。臣自八月首,戶支糧一斛五斗至二斛,今又是九月,戶計口借助錢三百至五百,來年四月計十二萬緡。」上批:「散糧又支錢,所費既多,當此災傷之際,極邊何以供辦?其罷助錢。非緣邊州軍,仍募闕食戶運米往緣邊城寨,比原糴價不虧,官即出糶,本司無見糧即計會轉運使兌糴。」

  詔瀛州修城已畢,冀州方修,及深、趙、邢州委李稷,恩、濱州委陳知儉再檢計;其餘令察訪司委官覆計,度州縣界內外軍民,如緩急入保合修展,具圖以聞。知儉時為河北東路轉運副使。

  庚子,上與輔臣論河北守備【一】,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四方有警,則兵從之出,故邊無橫費,而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以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悉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上曰:「邊有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裝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兵志繫此事於熙寧初,誤也。

  命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崇政殿說書呂升卿兼同修譔經義。

  上批:「在京及河北禁軍,常患役不足,府界及京東西、淮南先遣戍諸路禁軍、廂軍,節次抽減歸營。諸路近年已增置就糧禁軍并教閱廂軍,其令經略安撫、鈐轄司常務揀選填補,以足元額,訓練精熟,以充防拓。」

  召輔臣觀稻于後苑。

  上批:「近河北鎮、趙、邢、洺、磁、相等流民過京師者,甚有力及戶,聞非因災傷乏食就穀,止緣客戶多已逃移,富者獨不敢安處田里。不速禁止邊民流散,於守禦之計極不便。可令澶州等處體量,如委是力及戶,即計口給一去路糧,約回本貫,仍丁寧曉告,用心安輯。如在村野,難以獨居處之人,多方開諭,暫遷就附近城郭安泊。」丁酉日已云約回力及人戶,不應後四日乃降指揮,恐實錄或失先後之次。

  辛丑,詔真定府路出省倉糧十五萬石減價糶,許民間用金銀等物博買,戶毋過兩石。

  又詔開封府界、河東災傷州軍,許於限外接訴狀以聞。

  遣比部員外郎王荀龍京東收糴,詔京東轉運司剗刷上供錢帛,並留為糴本。

  壬寅,戶部侍郎致仕張掞卒。

  甲辰,涇原路安撫使王廣淵言:「民饑流徙,而倉儲將闕,計一月所支凡四萬七千石。乞降度僧牒五百,借封樁粟盡行賑濟。」上曰:「涇原雖災傷,然不如廣淵所言之甚,豈有不問貧富一例賑濟之乎?」遣太常博士劉定乘驛體量當賑濟事,馳驛以聞。十一月一日,催定。

  上批:「昨降指揮,在京諸行人歲輸免行錢特與除放一萬貫,據孫永已詳定到,可速契勘施行。」此據御集。免行一萬貫,至是乃除放也。

  丙午,上與輔臣論戰陣之法,因曰:「兵,陰事也,主殺尚右,而陽多者勝,如高者可以勝下,長者可以勝短是也。」

  詔詳定行戶利害所,諸行應有不同者,定歸一行供輸,仍隸都提舉市易司。

  詔澶州具涉春以來南渡流民數以聞。時澶、邢等九州流民凡四萬六千餘人。

  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賜河北,又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製。

  河南監牧使呂希道請募民於沙苑牧羊,詔皮公弼審問民願否,并具利害以聞。公弼請撥牧羊地十頃,召人耕佃,每畝納租錢百,本監封樁,餘千頃令沙苑監牧馬,從之。公弼又請募人於京畿入羊,每斤為錢百三十,詔罷之。八年閏四月十九日,公弼方有此請,朱史既載於此,又載於彼,誤也。今止就此載之。范祖禹誌希道墓云:希道初以奏課對,神宗諭以言者欲於沙苑牧羊,計綱入京。希道言:「此細務,臣不敢煩天聽。」上曰:「有唐故事。」希道曰:「唐都雍,去沙苑近,今京師非雍比也。」條其利害,凡費緡錢數萬,神宗釋然納之。按此,則希道乃不欲牧羊者,與實錄異,當考。

  丁未,虞部郎中俞士龍、職方員外郎鄭恕各遷一官,除知州。以前監市易務課利增羨也。

  史館修撰宋敏求等上蕃夷朝貢錄,凡二十一卷,即李評所請也。

  司農寺言:「近祥符縣引見保甲,有自陳乞試武藝者,雖與推恩,然慮向去倣傚不已,自今敢有自陳,雖武藝合格亦隔一次。」從之。

  輔臣有言將帥宜置副貳者,上曰:「人之忌能者眾,令舉所知,不過取其出己下者,非有至誠惻怛之心為朝廷立事也。」呂惠卿曰:「詩言:『周爰諮詢』,每懷靡及,古人以王事為心如此。」上曰:「聖人取諸人,以為善人之言有可行,當即行之,何所問也。」馮京曰:「舜自耕稼陶漁,至於為帝,無非取於人者。」上曰:「用人之言亦難,惟舜大聖,故能如此耳。朕每於庶事,心既自了,則所言是非隨即辨白,古人所以貴知言也。」

  詔:「日者分兩浙為東、西路,今有司言供億錢穀多在浙西計置,及水利事盡在蘇、秀等州,分之必至闕事,其復毋分路。」分路,在四月二十六日癸巳,朱本削去墨本,誤也。其復分路,在九年五月十一日丙寅。

  戊申,詔係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隸習武藝。

  置鳳翔府簡中、保寧六指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寨。

  賜內藏庫錢十萬緡、河北糧鈔二十萬石付西路轉運司,令商人入中。

  名南郊青城諸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正東曰祥曦,正西曰景曜。其複門東側曰寅明,西側曰肅成。殿門曰端城,前東、西曰左、右嘉德。便殿曰熙成。苑門曰寶華。前此,青城殿宇門名,皆臨時學士撰進,至是命中書參定賜名,永為定式。

  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近有旨,令兩浙路轉運使等各提舉一州第二料水利,轉運司奏稱有未便。臣在本路,與監司日夕聚議凡半年,王庭老未嘗言有未便,今有此異同,乞行推究。」詔水利第二料除不可興修外,並先從低下處興工,中、高田不得一例圍裹,仍令庭老具析前後異同以聞。

  詔劉忱、蕭士元會蕭素、梁穎于大黃平,以呂大忠丁父憂不至也。三月二十五日,忱等受命。四月二十七日,大忠乞錄地界事付韓縝。此實錄所書。大忠尋請假歸永興軍省父疾,約徑路與劉忱會于太原,忱六月七日起發。大忠父尋卒,既葬,乃詔大忠以墨服往代州與忱密議。其到代州,蓋在十月二十日。此據大忠集。

  初,素以平章事欲正南面坐,自云北朝使相有此廟坐儀,餘乃序官坐,仍欲以墩分高下,忱等皆不從,移文詰難,自七月至于是月。事聞,乃得國信所言:「至和元年,國信使蕭德帶平章事,與館接使行馬坐次,皆分賓主以報。」素、穎乃不敢爭。舊文云遂以賓主相見,今改云乃不敢爭。樞密時政記十月五日云:素與忱等文移往反數十次。事聞,國信所勘會到蕭德故事,劄與忱等。忱等牒素,請只依九月六日所議坐次,早約日相見,素辭屈,乃依賓主禮相見。九月六日所議,蓋賓主相見禮也。相見則在十月五日以後,并十二月末。

  初,詔劉忱等與北人會議,天池廟、黃嵬山麓土斷有明據,可以理譬喻之。其餘地界如數議不諧,可以南北堡鋪中間為兩不耕地;又不可,則許以中間畫界,其中間無空地,即以堡鋪外為界。是月戊申也。即十三日。其後,李舜舉言:「近至遠探鋪,遙望大黃平會議處,盡見地形,問防拓人,云欲直以大黃平、橫都谷為界,蓋鋪屋。使者在境,又聲言再遣汎使,自知理屈,故作虛聲。臣料敵情會議有必得之望,不與相見,止於循舊址增移鋪屋,即是議與不議等。若慮絕好起釁,必不在此。設欲屑就其議而與之,不若聽敵人無名自占,俟我兵儲有備,明曲在彼而復之。朝廷若以封疆為意,特須主張,如大石等五寨禁地,並當理取,仍舊以關口守把交蹤,或且為羈縻之策。」乃詔九月戊申指揮更不施行。然其後竟盡與之。此年十一月二日丙申、二十八日壬戌,明年二月十日壬申,三月八日庚子、十七日乙酉,四月五日丙寅,皆合參照。實錄:熙寧八年四月丙寅,遼使蕭禧等辭。初,朝廷既遣劉忱、蕭士元詣河東理辨疆界,而契丹亦令蕭素、梁穎會於境上,忱以疾不即至,又命呂大忠代士元。素、穎頗倔彊,未肯見忱等。一日,蕃人引兵萬眾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谷,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於大黃平,凡三四見,議地界不能決。初指蔚、應、朔三州分水嶺土壠為界,忱等偕素、穎行視無土壠,乃但云以分水嶺為界。蓋山皆有分水嶺,概言分水嶺為界,則至時可以罔取,此黠敵之微意也。與忱等相持久之,復遣禧來。蕃人引萬眾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谷,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於大黃平。此等俱合於七年九月載之,不應於八年四月別出,須考詳刪修。范育作薛向行狀,載:向密奏,乞令劉忱緩行,以老敵師。上用向計,敵食盡,遂去。

  己酉,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李承之為河東察訪使。

  賜河東提刑司紫衣度僧牒千計置錢糧,分給管下闕倉州軍。

  熙河經略司言:「收復河、洮州應副軍須官,乞比第三等、第四等酬獎。」詔減年磨勘、堂除免試、不拘名次差注,凡二十二人。

  上批:「陝西五路經略司案視緣邊諸城堡寨,廣為守具,毋誤邊計。」

  庚戌,借內藏庫錢百萬緡,付河北轉運司封樁。

  又詔提舉秦鳳等路監牧原渭州、鎮戎德順軍,遇蕃部馬至即受之,無輒遣人招誘。

  辛亥,羣牧司言:「除樁管不係支使及牧養監病馬外,自今以二千匹為額,其餘堪配軍及雜支馬,權與闕馬軍士。」

  詔邢洛磁相趙州、成德軍,今年畸零夏稅權倚閣。

  詔京東轉運司,以上供折納斛錢納穀封樁水運赴河北。

  詔趙思忠妻子聽以蕃服入見。六月二十一日可考。

  詔提舉市易務賈昌衡等,自今有公事,許直牒閤門上殿。此據御集。

  壬子,命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李評權同勾當三班院。評自是始復入,故特書之。

  司農寺言,諸旌表門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號處士非因技術授者,準此。從之。

  以秦州買馬務隸提舉熙河路買馬司,仍以秦州通判兼提舉牧養,歲終計綱撥發。

  都提舉在京市易司言:「乞罷本司提舉官歲終比較推恩,其監官自從舊賞格。諸賣買、博易並隨市估高下,毋得定價。其當給三司變轉物,即依三司所估。民願以抵保賒請折博,歲出息二分,計月理息者聽。」從之。

  上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賑濟,諭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半減價給糶【二】,使二者如權衡相依,不得偏重,如此民必受賜。今有司務行新法,惟欲散錢,至於常平舊規,無人督責者。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謹守之,今不問利害如何,一一變更,豈近理耶?」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神宗聖慮,即此可見。二十六日上批可考。

  是日,三司火,自巳至戌止,焚屋千八十楹,案牘等殆盡。詔三司權於尚書省騳事。朱定國續歸田錄云:熙寧中,有人獻議酒務炊作連醦,一門而三鑊,一門用柴,三鑊俱沸,用柴既省,謂之燒省法。以其法遍諭天下用之。此法本巴蜀煎鹽之利,水有溫熱,遽取之。其實沸止一鑊爾,炊酒竟不可用,而所在但傳燒省法【三】。及三司災屋千餘區,一日而省之文案存者無幾,始知「燒省」三司災之讖爾,豈偶然哉!連醦法,據司馬光日記,乃京東提刑王居卿所獻,已附注四年十二月辛酉,更須考詳。

  又詔權御史中丞帶學士,常參正衙起居,並立中丞本班,其雜壓則從學士。以直學士院鄧綰、章惇互論班著故也。八年正月壬子,別著令。

  癸丑,詔新知常州、國子博士呂嘉問,監市易務上界、職方員外郎劉佐,西頭供奉官吴真卿並遷一官,勾當公事、須城縣尉劉迥為奉禮郎,各減磨勘三年;餘官吏循資、賜錢有差。以三司驅磨市易上界課利,比六年增十餘萬緡也。

  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法。六月二十六日,迪以知邠州提舉,今改制置。二十一日、二十六日可考。

  詔三班使臣遇同天節,自供奉官至殿直,許量率錢進銀及道場功德疏,差使臣管勾齋筵。以前此多率使臣俸錢以供浮費,人頗苦之故也。

  詔河東、秦鳳、永興等路都總管司見管軍馬別降指揮團併外,其開封府界、河北、京東西路置三十七將副,選嘗經戰陣大使臣專掌訓練,河北四路為第一至十七,府界為第十八至二十四,京東為第二十五至三十三,京西為第三十四至三十七。從蔡挺請也。敵議雲中地界久不決,挺請盡召還河北緣邊戍兵,示以無事,兼可積蓄邊儲,因是更制,將有正副,皆給虎符。又以河北兵教習不如法,緩急不足用,奏乞於陝西選兵官訓練。六年六月十二日,以京東武衛六十二指揮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四】。按此時已有置將規模也。八月二十四日可考。

  甲寅,上謂輔臣曰:「卿等所上邊防畫一,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五】,更與樞密院議之,恐事有未盡。」既而二府合奏可行之事凡十有四。其一,自來出戰有功大小使臣未經升擢者,以功狀次數稍多,或一次功狀優異,及知名人作一等,餘作一等,取旨升用,考其才實。二,停閑使臣、降配軍員年六十以下,武藝及中等,精神不衰,令投狀自陳,長吏試驗,如堪戰陣,保明以聞。三,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察訪司各體驗轄下將官人材智略,具緩急任驅策與否,內有才之人,差遣近下,可以升擢,及緊要閑慢合對換;文臣有勇略可為將官,不拘路分,並密以聞。四,近降度僧牒三百,與定州安撫司充訓練義勇、保甲及募刺事人之費。其緣邊州軍宜並依定州例,量賜本錢出息,令鉤致北人之能知其國事者,或質所愛,使探問敵中任事主兵人姓名、材能、性識、所管兵數、武藝強弱、屯泊處所、城壘大小、糧食多少及出兵道路,刺其的實,逐旋以聞。候到參互比較有實者,編類成書,準備照用。其邊臣不能,使人到前後探事尤無實者,當移降。五,河陽別置水軍五七指揮,造船習戰,以備敵濟渡者。六,既為堅壁之計,當有清野之法。逐縣預以義勇、保甲附保甲丁口數,寓之籍中。本州密約計人數,至時,分入州城及大縣,別為一籍,令司農寺依樞密院先降造丁產簿條約,一處編籍。七,北京城西偏帶沙低薄,已檢計立限修築上下水關,其護關戰橋并左右引手城未高堅,相度增築,置樓櫓守具。八,衛州大河之南,密接京畿,正當控禦之地,其城至小,并黎陽城亦當要害,未能包山為固,並展拓修築,緩急屯兵,防越軼之患。九,分屯兵馬出戰要害之處,並委察訪使就與逐路安撫使等處置具防守事以聞。十,相度展拓城壕及增築縣城,緣城大人寡及城小人眾,於法皆在所不可守,宜先計度本州戶口若干,除保縣寨外,若干人保州;兵民除上城出戰外,可容若干;若更外來人戶,容之不盡,即展拓,毋令過大,致難防守。其當增築縣城等項,須逐州軍更相照應,緣四路帥府分統州軍,其勢當如絡桩之相通,緩急寇至,即候望相及,犄角相應,堅壁出戰,皆合事機,而敵人腹背懷懼,其勢自潰,如此修築,即不枉用工力。十一,如遇有警,清野備敵,百姓般糧斛、薪芻、畜產,入保城壘,并合積畜守具及分擘部分。倉猝之際,常患措置無法,即須計度官私屋宇及空閑地,分配人戶居住及安置所般之物,並內有人力不足,官為募人般運、寄納、出給。如此之類,並應于守拒事件預為講畫,詳古今法制,斟酌事宜,具條件以聞。十二,敵人出入道路,宜悉知之,先據地利安置營寨,開掘坑塹,示之以利,導令必趨。及可以設伏處,預知地形高下,水流所歸,如壅決某水即可衝灌某處,若恐敵人用之,即就何處防守疏決或回避,並悉講求畫圖以聞。十三,河北地利所出有限,從京那移錢物,多行糴買,即增起物價,而費本已多。宜撥粳米百萬石封樁,每年於汴綱內支撥應副;仍令京東轉運司據合上供或酒場剩錢,於有水路州軍糴粟米、小豆,計舟車、步乘般往河北,合分往逐處收蓄。及於京西路沿蔡河州軍亦賜糴本錢,計般運到京入汴,但算糴本、步乘,比本路常平糴價不貴即計置,寬緣邊糴買之數,可減撲物價,多蓄斛斗,以紓邊計。其京東西路合計買事,專委官相度施行。詔皆行之。十四,河陽置水軍不行,仍令樞密院於登州增招刀魚戰船兵,團結閱習,準備差使。

  詔已選差教馬軍使臣,所有合教事藝,宜令曾孝寬、張誠一同郝質、賈逵速詳定聞奏。此據御集七十三卷七年九月十九日手札。教馬軍事自此始。實錄不書,今追書之。熙寧十年九月庚午以後,至元豐六年二月戊申,並合參考。

  詔置河東經略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候邊事寧息減罷,從經略使劉庠請也。庠又乞給錢二十萬緡修緣邊近裏城及軍器,詔察訪司相度以聞。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三司帳案文字,焚燒幾盡,外方人吏,因此折兌隱藏案檢。乞下諸路,應熙寧五年後文帳案檢,委州縣畫時監勒吏人檢取,封印架閣,具道數申提舉帳司。其吏人,各據所管主事文帳及案底簿書,開拆收拔名件,限三日。判使紐計分數,并具火勢先後,申中書看詳收救并燒失若干,量輕重賞罰;如敢隱藏,或故毀棄,即令點檢申舉,許人告,犯人以違制論,情理重者當刺配,告人給賞錢三百千。」從之。

  詔:「三司點檢編排帳目文字,具散失數及收救不足並申中書或樞密院,下諸司檢錄降下,中外奏聞。事關三司,未回報;并諸處承受三司指揮勘會事,未回申;雖已回申,未行下指揮,當結絕者:限五日申中書或樞密院,元申牒三司文字即一面申牒三司。以上並令本司置簿拘管,敢有隱落,以違制科罪。其應見行事,如未見條例,並審議施行。如事體稍大,申中書或樞密院。諸因三司火,文案不全,輒敢詐欺規圖官私財物及增減功過,以違制論,計贓重者以枉法論。」

  乙卯,知制誥、直學士院章惇權發遣三司使,詔惇選舉判官,不為例。三司火,惇時判軍器監,遽領所部兵役往救,上御樓問救火者誰,左右以惇對,上悅。

  詔:「將作監檢計三司地基,分布修蓋,除副使、判官不置堂外,餘修如故。買民居,增廣地步。所用材木,令熙河採伐輸運,委都轉運使熊本、提點刑獄鄭民憲管勾。」

  詔權三司使、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元絳落侍讀學士,罷三司使;鹽鐵副使、戶部郎中張問知虢州;判官、金部郎中李端卿,太常博士、祕閣校理韓忠彥,為軍通判,並降一官;戶部副使、太常少卿賈昌衡,度支副使、刑部郎中孫坦,其餘判官、檢法、提舉帳、勾院等十二人,並罰銅三十斤;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監三司門、內侍殿頭李世良,並奪兩官勒停。初,迪來稟事於三司,而從者遺火於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絳等及責應救火官,令御史臺劾罪以聞。

  詔自今遇大燕,親王、宗室、使相、樞密使副、宣徽使、三司使、駙馬都尉,並於殿門外幕次賜酒食。舊制賜酒於集英殿後垜廊,賜食於賜食廳,權發遣宣徽院吴充奏其喧譁,故改之。

  丙辰,知制誥沈括兼判軍器監。代章惇也。

  知同州、度支郎中趙瞻管勾陝西制置交子。瞻墓誌可考。十八日宋迪制置,二十六日云不可行。

  知潞州、雄武軍留後郭逵知太原府。

  清海軍節度推官、監邕州填乃金坑鄧闢為著作佐郎,以歲課得金為錢十萬緡故也。後五年,又得金為錢十五萬緡,遷太常博士。於是,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此坑產金至多,乞從本司舉使臣二人為監押、巡檢兼監坑,並先轉一資。任滿課額不虧,依橫山寨使臣例。又增防守兵三百人。」從之。

  募京西流民興修功役,給錢糧,老、幼、疾病計口給米。

  置熙州天慶觀,歲度道士二人,給常住地三頃。

  丁巳,詔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梓州路轉運副使李竦與監當差遣;權知瀘州、職方員外郎李曼勒停;梓夔路兵馬鈐轄、文思使張承祐,供備庫副使孫仲達,各追兩官勒停。坐瀘州夷賊擾邊,不能捍禦也。六年四月六日,四人同勘。

  己未,詔自今差武臣知州軍,並降敕。

  詔開封府界縣災傷及五分,權停敍閱保甲。

  界河巡檢都監、供備庫副使郭寅降一官。寅應詔舉習弓馬使臣右班殿直張亮,亮自陳出於吏胥,素不習弓馬,故責之。

  辛酉,上批:「諸路常平錢穀,近年雖用陝西青苗法蕃息數不少,然七分以上,散在民間,若遇水旱須救濟,及緩急朝廷移用,則卒難斂索。今諸路各災傷,來年歲計極可慮,若不速處置,深恐州縣不計已倚閣過數,接續不住給散,致令闕乏。宜速指揮諸路州縣,據所管已支見在錢穀通數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其見有倚閣戶,毋更給。」司馬光記聞:蘇兖云:「內侍李憲既怨介甫罷其南征,乃言青苗錢為民害,上以內批罷之,介甫固執不可而止。先是,州縣所斂青苗錢,使者督之,須散盡乃已,官無餘蓄。至是,敕留五分,此憲發之也。」青苗止散一半【六】,乃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揮,與御集、實錄同。記聞所記或誤。當是李憲怒介甫沮其往熙州,故言此,介甫時去位,上因行憲言,蘇兖誤以為罷南征也。南征乃介甫再入時事。本志云:上謂輔臣曰:「常平散錢收息,賤價糶穀【七】,各用其半,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則民受賜。」乃詔常平錢穀云云。此下與實錄批語同,但甚略耳,今附注此。十七日上諭輔臣云云,可考。九年正月九日并二十二日及元豐元年閏正月【八】七日可參考。「常留一半」,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又申言此,或司馬光所聞「李憲發之」,實指此也。

  詔置教閱武寧成都府、梓州路各兩指揮,利州、夔州路各三指揮。時東兵之戍川峽者,已多還營故也。

  詔永興軍路支折二錢二十萬緡付秦鳳等路轉運司市糧草及推行交子本錢。既而交子無實錢,法不可行,遂罷。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九年正月【九】二十七日,乃罷行交子。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又九月十八日并二十一日,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九年正月二十七日,皆合參考。食貨志云: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一○】,又以內藏錢一百萬緡【一一】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而三司又令秦鳳、永興鹽鈔骞以百八十萬為額。并趙瞻墓誌皆可考。

  壬戌,賜皇第五子名僴。

  詔河北災傷州軍罷糴,仍令轉運司具見管及所賜錢糧有無闕少以聞。先是,秦鳳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谷置監,鑄折二錢,都轉運使蔡延慶言:「鳳翔府郿縣兼錫銅鑄折二錢,皆脆惡,以鑄當五、當十,宜可用。」詔皆罷之。此據食貨志第六卷,不得其時,因本志附吴中復、皮公弼等奏請前。按實錄,八月戊辰,詔罷鳳翔府郿縣鑄夾錫青銅折二錢,以錢成貫之輒碎也。今并入此。斜谷罷鑄,或前已見,當存一去一。

  是時,關中錢法弊,永興軍路安撫使吴中復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則民間專行省橅大錢,而大錢少,不足用,請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而民間所行私大錢一以一小銅錢買而更鑄之。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請盡買惡錢,且毋行鑄鐵錢相易事。有司舊納偽錢,請先於本路五銅錢監改鑄,一年可竟,又請改鑄所買惡錢。秦鳳路都轉運使熊本言:「買惡錢及禁舊通行大錢、銅錢相易,皆非便。請降錢式下所屬,而禁用惡錢,犯者論如法。勿廢舊通行錢【一二】,選官庫惡錢,同所買改鑄之,小變其橅,為『熙寧重寶』。今本路官錢受私錢已多,省橅錢久廢,公私百無一二。今雖以錢四十得偽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鐵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千錢為鐵六斤,斤鐵為錢二十,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眾議不同,於是,詔逐司相度利害以聞。此據食貨志第六卷。比實錄所書頗詳【一三】,當用之。十二月十一日甲戌熊本云云,再下逐司相度。

  癸亥,詔永興軍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具析奏流民、盜賊不實因依以聞。先是,安撫等司言:「本路二麥薄收,民闕食,流移十已八九,賊盜驚劫浸多。」下熊本體問,本言無大驚劫,故有是旨。

  權發遣兩浙轉運副使張靚言:「體量官司行鹽法差誤十事,內三事盧秉舉覺已根究外,越州有因監催鹽賞錢,母殺子者;又瀕海等縣,隔州縣追同保人,令本路轉運司劾官吏。其鹽事司違法第月比較課利,決責、枷錮專副。」詔淮南西路轉運司劾盧秉以聞。其後奏至,秉坐公罪杖六十,用赦原之。差靚體量,在五月十九日丙辰。呂惠卿日錄:熙寧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進呈張靚乞避盧秉狀,上曰:「是他乞移京東西一路,或解罷赴闕,莫只是要朝廷知。」僉曰:「是如此。」余曰:「但陛下察之,便得見說。盧秉尤怨臣等,至於人前泣訴。」王珪曰:「韓絳等當時便要衝替卻。」上曰:「秉誠有過當事。」余曰:「沈括初自浙中回,外面說底事,必然面奏陛下。斷過刑名一骞及數千人,此是沈括錄來。越州母殺子,是謝景溫手裏斷,是括體訪來,嗔他張靚體量不得是。虞太寧論盧秉事,只明州有七八件違法,雖是秉牒太寧驅磨,然太寧才具申縣保甲,秉三日走到太寧縣,搜尋他事,便罷了太寧公事,顯是怒他如此申明。太寧言秉立式與州縣,應斷過鹽案並依式供申本司,有逐季申、月申、旬申、逐時申,或本司有勾當公事檢法官點檢。至于入徒、流、配罪並不點檢,已死及流、配並追賞錢於其家。只六年八月一日內,收坐官員已百餘員,決人吏八百餘人,如此盡有跡狀,若送與秉分析,必了不得。然臣等為秉亦收許多課利,而去骞中外方欲共壞朝廷新法,則不可不且保全他。以此只於靚體量事中,只擇一件月比較專副事勘他。然秉一路添許多刑名,極非佳事,又秉寬苛刻之罪,嚴縱舍之禁,則州縣自然趨向如此。如張靚自言趁得課利多如秉,未知實與不實,若果是實,卻無如此違法事,即為可嘉。」上曰:「若如此即須加賞。」八年七月九日,盧秉自淮東提刑除發運副使,靚時任兩浙運副,故乞回避。十月二十五日,緣張若濟、鄭膺事罷。今附注惠卿云云於此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更徐考之。虞太寧事,當并考。

  詔中書、樞密院具陝西、河北、河東累年解發義勇推恩數。數竟何如?

  詔三班院內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八斗以上,熟於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許經本班投狀乞試【一四】,候及十人,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當引見【一五】;在外使臣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一六】,如中格【一七】,先以聞。

  是月,置岷州宕昌寨【一八】。

  詔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注 釋

  【一】上與輔臣論河北守備「上」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一半減價給糶「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三】而所在但傳燒省法「但」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官」原作「管」,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甲申條改。

  【五】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宋會要兵二八之一三無「十四事」三字,此處疑衍。

  【六】青苗止散一半「半」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上下文改。

  【七】賤價糶穀「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八】元豐元年閏正月「正」原作「五」,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壬午條改。

  【九】九年正月「正」原作「三」,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七二熙寧九年正月甲申條改。

  【一○】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以」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補。

  【一一】一百萬緡「一」,同上二書作「二」。

  【一二】勿廢舊通行錢「廢」下原衍「盡」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刪。

  【一三】比實錄所書頗詳「比」原作「此」,據同上書改。

  【一四】許經本班投狀乞試「投狀」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五之一○補。

  【一五】當引見同上書「當」上有「如所陳不妄」五字,「當」下有「議」字,此處疑脫。

  【一六】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投狀」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七】如中格同上書「格」下有「未得發遣」四字,此處疑脫。

  【一八】置岷州宕昌寨「州」原作「川」,據閣本改。按:宕昌寨屬岷州,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