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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一百六十六章 卷一百六十四 慶曆八年(戊子,1048)· 李焘

起仁宗慶曆八年四月盡是年七月

  夏四月己巳朔,封曩霄子諒祚為夏國主。祠部員外郎任顓為冊禮使,供備庫副使酸棗宋守約副之。諒祚生甫三月,諸將未和,議者謂可因此時皆以節度使命諸將,使各統所部,以分弱其勢,冀絕後患。判延州程琳按判延州程琳,薛應旂、王宗沐續通鑑皆作陝西安撫使,與此互異。言,幸人之喪,非所以示外國,不如因而撫之。或請乘隙舉兵,知慶州孫沔亦言伐喪非中國體。上納其言,遂趣有司行冊禮。然議者頗惜其失機會。各以節度使授諸將以分弱其勢,今何郯奏議有此,不知當時復有何人,當考。程琳本傳又云:朝廷既行冊禮,夏人方圍慶陽,琳止詔使於鄜曰:「夏人貪此,可紓慶陽之難。」乃具禮幣賜予之數移報之,果喜,即日迎冊使,而慶陽圍亦解。按諒祚此時方自保不暇,何敢更圍慶陽,本傳必誤。按附傳及歐陽修墓銘、神道碑,亦不載此事,不知本傳何所據也。今不取。

  工部侍郎參知政事丁度數請罷,御史何郯又言:「臣竊以朝廷正二府之名,重大臣之選,皆有副貳,以相參維。或用之有勞,固當進任,或試之不效,安可備員?伏見丁度由近侍之班,豫顯用之柄,列在三事,於茲累年。而位望益隆,才名益損,但務保身而寡過,曾無經國之遠圖。況方講戎機,動資廟略,謀苟多誤,事何以安。度又素被輕媠之名【一】,殊非沈遠之量,上無所益國體,下不能服人心,茲為具臣,難處重任。且用人當否,繫國重輕,執政之臣,事體尤大,不可以恩假,不可以幸遷,必須其材,乃授此位,材苟不稱,則莫如闕焉。伏乞斷在不疑,退之以禮。」

  辛未,罷度為紫宸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二】,從度之請也。度罷以癸未,今從百官表。

  端明殿學士、給事中、權三司使明鎬為參知政事。文彥博自貝州入相,數推鎬功,故丁度罷而鎬代之。

  壬申,知澶州、禮部侍郎王拱辰落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給事中柳植落翰林侍讀學士,知蔡州;知益州、刑部郎中程戡落樞密直學士,知鳳翔府;右諫議大夫魚周詢落權御史中丞,知永興軍。並坐嘗薦張得一也。

  癸酉,給事中、知蔡州吴育為資政殿學士知河南府。先是,御史何郯言:「朝廷新置紫宸殿學士代文明殿學士,在資政殿大學士上,班列絕高,未嘗輕授。丁度既罷政,遂蒙特除,且兼侍讀之職。聖意良以二府大臣,於進退之間,務推恩禮。竊見吴育去歲罷樞密副使出知許州,不聞顯過,止改給事中一官。況育才業,於時少比,使居學士之列,適其宜也。至今尚未蒙加一職名,恐於待舊臣之禮,殊未均一。欲望存錄舊德,比丁度例,加一職名,所冀均行寵數,敦奨材傑。」從之。

  甲戌,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翰林侍讀學士、戶部郎中、知永興軍葉清臣為翰林學士、權三司使。咸平末,并三部為使,官輕者則為權使公事。康定初,清臣已為權使公事,今再領三司,當為使,而又為權使,中書誤也。自是遂分權使與權使公事為兩等。此據會要。又三司使舊班在翰林學士之上,權使即與正同,三司使結銜,皆在官職之上。及是宰相陳執中欲抑清臣,降敕時移權三司使在職下結銜,其後遂班翰林學士之下。尋有論列者,結銜雖依舊,而權三司使初除,閤門取旨,間有敍學士上者,然不為定制。此據沈括筆談。

  祠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張堯佐為兵部郎中、權知開封府。侍御史知雜事張昪言堯佐緣恩澤進用太驟,非所以公天下,不報。

  河北轉運使、兵部員外郎、直集賢院杜杞為天章閣待制、環慶都部署、經略安撫使、兼知慶州。杞前平廣西蠻,坐殺降,賞不行。於是杞上言:「殺降者,臣也,得罪不敢辭。將吏惟臣所使,其勞未錄,臣不敢先受命。」因悉為行賞。自曩霄既稱臣而數犯約鈔邊,邊吏避生事,縱不爭。杞始至,蕃酋孟香率眾千餘人內附。事聞,詔杞如約。杞言如約當還,而孟香得罪夏人,勢無還理,遣之必反為邊患。議未決,夏人以兵入界求孟香,孟香走自匿。夏人遂殺邊戶,掠牛馬,而求孟香愈急。有詔責杞,杞言彼違約舉兵,孟香不可與。因移檄夏人,不償所掠,則孟香不可得。夏人不肯償所掠,杞亦卒不與孟香。孟香事不在杞始至時,今附見。不知杞果以何時至慶州。程琳傳所言夏人圍慶陽,或即指此也,然必不與冊禮同時,且近邊小小寇鈔爾,慶陽元未嘗被圍,若慶陽被圍,則關輔駭矣。琳傳必誤,今不取。

  丙子再降知池州、左諫議大夫張存知郴州,坐嘗舉張得一也。

  詔科場舊條,皆先朝所定,宜一切無易。時禮部貢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貢舉新制,會明年詔下,且聽須後舉施行。今秋賦有期【三】,緣新制,諸州軍發解,但令本處官屬保明行實,其彌封、謄錄,一切罷之。竊見外州解送舉人,自未彌封、謄錄以前,多採虛譽,苟試官別無請託【四】,亦只取本州曾經薦送舊人,其新人百不取一。彌封以後,考官不見姓名,即須實考文藝,稍合至公。又,新制進士先試策三道,次試論,次試詩賦。先考策論定去留,然後與詩賦通定高下。然舉人每至尚書省,不下五七千人,及臨軒覆較,止及數百人。蓋詩賦以聲病雜犯,易為去留,若專取策論,必難升黜。蓋詩賦雖名小巧,且須指題命事。若記聞該富,則辭理自精。策論雖有問目,其間敷對,多挾他說。若對不及五通盡黜之,即與元定解額不敷。若精粗畢收,則濫進殊廣。所以自祖宗以來,未能猝更其制。兼聞舉人舉經史疑義可以出策論題目凡數千條,謂之經史質疑;至於時務,亦鈔撮其要,浮偽滋甚,難為考較。又舊制以詞賦聲病偶切之類,立為考式,今特許倣唐人賦體及賦不限聯數、不限字數。且古今文章,務先體要,古未必悉是,今未必悉非。嘗觀唐人程試詩賦【五】,與本朝所取名人辭藝,實亦工拙相半。俗儒是古非今,不為通論。自二年以來,國子監生,詩賦即以汗漫無體為高,策論即以激訐肆意為工,中外相傳,愈遠愈濫,非惟漸誤後學,實恐後來省試【六】,其合格能幾何人!伏惟祖宗以來,得人不少,考較文藝,固有規程,不須變更,以長浮薄,請並如舊制。」故降是詔。五年三月己卯,已詔貢院所試詩賦、經義並如舊制。本志以為楊察建議,而實錄但云上封者言新制不便,不出主名。八年四月丙子,又下詔,乃具貢院申請。貢院申請,即本志所書楊察初議也。按察本傳,察權判貢院,初建此議,當五年三月,既已施行,八年四月貢院復有申請,其議則實察五年所建者,但不知此時察仍判貢院或已罷爾。今兩存之。仍於此年依實錄不出察主名。本志又於此詔後書張方平知舉,請下詔戒辭賦新體。按方平以六年二月知舉,本志誤矣。

  初,詔外州發解到省,差官覆考,尋罷之,蓋慮因此或致抑退寒士故也。此據成都編錄條貫冊,乃五月十八日指揮。

  丁丑,詔開封府畿、赤諸縣丞、主簿、尉不許他處奏辟。

  己卯,契丹國母遣左監門衛上將軍蕭惟信、寧州觀察使趙為航,契丹遣安遠節度使耶律章、起居舍人知制誥史館修撰吴湛,來賀乾元節。

  辛卯,置河北四路安撫使,命知大名真定府、瀛定州者領之。資政殿學士、給事中韓琦知定州,禮部侍郎王拱辰知瀛州,右諫議大夫魚周詢知成德軍。先是,賈昌朝判大名,已兼河北安撫使矣。昌朝判大名,在七年三月。

  初,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永興軍,徙永興軍在六年二月。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敵數入寇,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況建都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分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猝緩即成部分。」

  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議。竦奏:「鎮、定二路【七】,當敵寇之衝,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里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敵人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御河東灌,塘淀隔閡,敵馬未易奔衝,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內則屏蔽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部署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祗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部署,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夏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復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并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自國朝以來,於諸邊最號強勁,今未有所隸,請以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恩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惟四路各置安撫使焉。兵志云,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按竦及昌朝初議四路各置都部署等,而河北安撫使仍以知大名者領之。今四路各置安撫使,非竦、昌朝初議也。蓋亦略增損矣,故特表而出之。

  韓琦言兵勢太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路,高陽關、大名府為一路。朝廷以更置甫新【八】,不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戍兵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此並據本志,云時契丹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按議關南地,乃慶曆二年,與程琳徙陝西不相關,琳徙陝西,則慶曆六年也。今削去「時契丹來議關南地」八字。實錄于七年八月乙丑先書析河北為四路【九】,蓋誤也。已削去。

  甲午,命權御史中丞楊察同定奪陝西、河東銅鐵錢利害。具六月末。

  交州入貢,以進奉使兵部員外郎蘇仁祚為工部郎中,副使東頭供奉官陶惟懽為內殿崇班。仁祚等初來時未見。

  丁酉,降衛州團練使、知澶州王德基為四方館使、榮州刺史,西上閤門使、知保州王中庸為引進副使,殿中侍御史劉元瑜罰銅三十斤,並坐嘗舉張得一也。

  初,改文明殿學士為紫宸殿學士,丁度罷政,首以命之。御史何郯言紫宸不可為官稱。五月乙巳,詔改舊延恩殿為觀文殿,仍改紫宸殿學士為觀文殿學士,班次如舊制。

  乙卯,兵部員外郎、知諫院宋禧出為江南東路轉運使。己未,改荊湖北路。禧雖罷諫職,猶得為監司,議者非之。

  御史何郯言:

  「臣聞治天下者欲保邦於常安,無他道焉,其要在核名實、別邪正而任之爾。夫邪與正不相須,治與亂不相遠【一○】。用君子而消羣枉則治之表,用小人而黜眾正則亂之階。所以自古聖哲於治亂安危之際,未嘗不丁寧切至,以進君子抑小人為戒。非其好惡有所偏,蓋以邪正雜揉而進,則國之興衰未可期焉,民之否泰未可保焉,故不得不辨明矣。然知人之難,歷聖所病,雖遇睿哲之君,不無蒐慝之臣【一一】。以堯之聖,而其臣有毀信廢忠之害;以舜之明,而其臣有讒說殄行之惡。然雖始失而任使,終悟而放黜,此二帝之所以稱聖明也。以古揆今,邪正之徒,無世不有,雖有邪偽,而使之不能害理者【一二】,其由人君公用舍而已。

  伏見樞密使、平章事夏竦,其性邪,其欲侈,其學非而博,其行偽而堅,有纖人善柔之質,無大臣鯁直之望,事君不顧其節,遇下不由其誠。肆己之欺誣,謂可以蔽明;任己之側媚,謂可以矯正。犯紀律之所戒而不恥,冒名教之所棄而無疑【一三】。聚斂貨殖,以逞貪恣【一四】,不可格以廉恥之行;比周權倖,以圖進取,不可語以中正之方。夫以此厚祿,極竦之量,可謂盈矣;以此寵位,稱竦之材,可謂過矣。而猶其求無厭,其進不止,動有覬望,務為奇邪,人之無良,一至於此。近者衛兵為亂,突入宮掖,變故之大,可謂寒心。凡在職守,失於防察,責其慢官,宜寘大戮。而竦只緣管皇城司內臣楊懷敏素與交通,曲為掩藏,欲以結納,主憂於上而不為之恤,民議於下而不知其非,但欲私相為恩,未嘗公議其罪,所以致官司之責不均一,賊黨之惡不究窮。是謀為己利則慮深,圖去君害則計淺。居股肱腹心之任,所舉如此,不忠莫大焉。今千百具僚,皆謂懷敏失察賊亂,只緣官責,其罪小;夏竦多懷顧慕,不奮臣節,其罪大。今懷敏既黜,而竦獨留,中外之心,無不憤激。況竦兩以明恩進拜,皆用清議改除【一五】,眾口謂之姦邪,聖心諒已諳悉,棄而勿用,茲謂至公。而方且謂之有才,任而不改。其於含垢匿瑕,則為過甚;其於去邪除惡,竊所未安。且前代立法,本為束縛有才,姦邪而才,必亂天下,若不防之於始,又何以救之於終?況之陛下唐堯、虞舜之資,而監竦檮杌、窮奇之行,寘之有罪,斷然不疑。伏望陛下上為社稷之謀,下慰臣庶之望,與眾永棄,示人不私,豈不盛哉,豈不快哉!

  臣以孤生,屢抗大議,犯權貴而為私室之計則拙,斥讒邪而為公朝之利則忠。臣料夏竦知臣上言,必是指臣為矯誣,目臣為朋黨。然竦明有過惡,安得謂之矯誣;臣素無附麗,何以謂之朋黨。竦若猶飾其過,臣請面議其辜,仰祈聖明,俯臨肝膽。當時言竦姦邪者必不止郯一人,而郯傳獨稱郯言竦不可為樞密使。又郯奏議有此章甚備,故具載之【一六】。

  辛酉,樞密使、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夏竦罷樞密使,判河南府。言者既數論竦姦邪,會京師同日無雲而震者五,上方坐便殿,趣召翰林學士。俄頃,張方平至,上謂曰:「夏竦姦邪,以致天變如此,亟草制出之。」方平請撰駮辭,上意遽解,曰:「且以均勞逸命之。」

  何郯又言:「伏聞夏竦陳乞一殿學士職名,且欲預在侍從。緣朝廷進退大臣,恩禮至厚,竦之此拜,已極寵榮,安可更不顧廉恥,冒有陳請?況竦姦邪險詐,久聞天下,陛下特出聖斷,罷免樞要,中外臣子,莫不相慶,固不宜許其自便,留在朝廷。孔子謂遠佞人,蓋佞人在君側,則必為政理之害。其夏竦,伏乞不改前命,仍指揮催促赴任。」從之。夏竦乞殿學士職名留京師,國史不見。今據何郯奏議及郯墓銘附見。

  給事中、參知政事宋庠加檢校太傅、行工部侍郎、充樞密使。

  壬戌,樞密副使、左諫議大夫龐籍為參知政事。

  詔諸道非鞫獄而差知縣、縣令出者,以違制坐之,其被差官據在外月日仍不得理為考。時權三司使葉清臣自永興召還,言所部知縣,有沿牒他州而經數時不歸者,恐假領之官,不能盡心職事,故條約之。七年六月辛酉,可考。

  乙丑,出殿中侍御史張經知蘄州,以所上臺章荒繆也。

  丙寅,詔諸軍校營在新城外者,每赴朝,留其半以部勒士卒。

  丁卯,詔應中外官,自今須滿三周年方許差替,其在任三年及三十箇月者,自如舊制,見溢員處並罷之,其俸祿仍不得越本官支給。時營進者或不時滿遷去,又在京多員外置官,至有諸司副使請正使俸,防禦使請觀察使俸之類,故降是詔。

  六月戊辰朔,詔近臣舉文武官員才堪將帥者,即以名聞。

  壬申,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曹州任中師為太子少傅致仕。

  癸酉,河決澶州商胡埽。

  甲戌,遣官祈晴。

  丙子,遣權發遣戶部判官事燕度行視澶州決河。

  庚辰,詔轉運提點刑獄司自今體量所部官吏,並須明指事狀以聞。先是,選人劉世隆因引對,自言前為監司挾情奏衝替。已而御史言,在外貪暴之吏,監司不欲盡發其罪,止奏乞衝替,致還銓得以為言。故條約之。

  壬午,太子太師致仕徐國公張耆卒,贈太師、兼侍中,諡榮僖。耆為人重密有智數,安佚富盛,踰四十年。家居為曲欄,積百貨其中,與羣婢相貿易,有病者親為診切,以藥賣之,欲錢不出也。所歷藩鎮,人苦其擾。子二十四人,御之極嚴,早見,即令出就外舍。得一既坐降賊誅,可一後與羣婢賊殺其妻,亦棄市。

  己丑,戶部副使、刑部郎中向傳式為太常少卿【一七】、直昭文館、知亳州。傳氏,敏中第二子,權三司使葉清臣言其庸陋不任事也。

  河北轉運使、刑部員外郎、直集賢院包拯為戶部副使。拯前自陝西徙河北,才五浹日,召入三司,奏罷秦隴所科斜谷務造船材,及罷七州所賦河椿竹索,皆數十萬。八年五月二日,自陝西改河北,六月二十二日,除戶副。

  庚寅,祠部員外郎、直集賢校理張掞為河北體量安撫使。

  壬辰,帝語輔臣曰:「春夏久雨,朕日蔬食,夙夜禱于上帝。儻霖淫未止,當去食啜水,冀移災朕躬。然不欲使外聞之,嫌其近名耳。」宰臣文彥博對曰:「今景氣澄晏,實聖德感通也。」

  癸巳,遣官謝晴。

  給事中、參知政事明鎬疽發背,帝謂輔臣曰:「鎬忠亮有勞,及其未亂,思一見之。」是日,臨問,惻然曰:「方賴卿謀國事,何遽被疾。」鎬氣憊,猶能頓首謝。甲午,卒。贈禮部尚書,諡文烈。鎬端挺寡言,所至安靜有體,而遇事不苟,為世所推重。

  乙未,詔館閣官自今須經親民一任,方許入省、府及轉運、提點刑獄差遣。按宋史「入省府」下有「及」字,今增入。

  丙申,司空致仕章得象卒。故事,致仕官乘輿不臨奠,帝特往奠之。贈太尉、兼侍中,諡文憲。

  初,陝西軍興,移用不足,知商州皮仲容康定元年十二月。始獻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慶曆元年五月,奎為陝西都漕。知永興軍范雍慶曆元年五月,雍知永興軍兼漕事。請鑄大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奎等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元年九月。及奎徙河東,二年十月。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以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鐵錢,而陝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據實錄,在四年。朝廷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虢、饒州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江、池、饒三州,見元年十一月。虢州未見,當是范雍所議。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踊,公私患之。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實錄云在五年。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而河東鐵錢既行,盜鐵錢者獲利十之六,錢輕貨重,其患如陝西,言者皆以為不便。知并州鄭戩六年二月,戩知并州。請河東鐵錢且以二當銅錢一,行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鑪日鑄,但行舊錢。知澤州李昭遘六年四月,昭遘知澤州。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莫可詰。而北敵亦能鑄鐵錢以易並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

  朝廷嘗遣魚周詢、四年三月。歐陽修四年四月。分察兩路錢利害,又數命官議。正月己酉、四月甲午。於是翰林學士張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楊察與三司使葉清臣先上陝西錢議曰:六月乙未。「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姦人盜鑄,其用日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按宋史食貨志「三」作「二」。又言:「姦人所以不鑄小鐵錢者,以鑄大銅錢得利厚,而官不必禁。若鑄大銅錢無利,又將鑄小鐵錢以亂法。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既而又請七月辛丑。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鑪,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也。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皇祐二年二月。又令陝西大銅錢、小鐵錢皆一當二,嘉祐四年二月。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實錄于六月乙未載陝西議,七月辛丑載河東議【一八】,今從本志,并書之此月末。

  秋七月戊戌,資政殿大學士、戶部侍郎、知并州鄭戩加吏部侍郎,留再任,尋改宣徽北院使、檢校太保、判并州。

  初,契丹與元昊方交兵,邊奏互上,獨戩未嘗以聞。詔遣使問其故,戩對異域相攻,中國不足憂也。麟、府間有棄城曰草城,戩募土人為弓箭手,計口給田。自河東行鐵錢,山多炭鐵,鼓鑄利厚,重辟不能止,戩乃請以三當一。令既下,兵民相煽動,數十人邀走馬承受訴【一九】,承受中貴人,不能遏。又羣譟州門,守門者拒不得入。兵馬都監孫惟忠慮變起,使人衣甲而持兵,判官張伯玉謂曰:「此法亂,非百姓亂也,若縱兵殺一人,則事不可平矣。」戩聞,悉召至庭下,推首謀者數十人,黥隸他州。張茂實傳云:茂實為并代部署,河東更鐵錢法,人情擾惑,兵相率至帥府欲訴,閉門不納。是日幾亂。茂實策馬從數卒往諭之,皆散還營。按鄭戩傳則戩悉召至府庭,與茂實傳不同,今止從戩傳。

  詔河北水災,其令州縣募饑民為軍。

  己亥,右領軍衛大將軍、果州團練使、知壽州張亢為將作監、知和州,陝西轉運使言亢所易庫銀非自入,故稍復遷之。

  癸卯,度支判官、刑部員外郎周沆為直史館、知潭州、兼荊湖南路安撫使,仍詔沆位提點刑獄之上,若轉運使即以官敍之。先是,北軍戍湖南山谿者,有再期乃代去,多死瘴癘,沆奏請皆以期年為斷,詔可。(敍位乃八月癸巳,今并書。戍以期年為斷,據本傳附見。)

  甲辰,詔河北四路安撫司,凡移用軍糧錢帛,並牒報轉運司。

  辛亥,分遣內侍詣河北、陝西、河東、京東西、淮南六路募民獻薪芻,授以官。

  癸丑,賜黃河役卒緡錢。

  甲寅,命河北都轉運使、戶部郎中、天章閣待制施昌言都大管勾澶州修河事,四方館使、榮州刺史、知澶州王德基同都大管勾;通判澶州、屯田員外郎張諤,國子博士張士程同管勾修疊河口。

  衛州言大雨,水入城,諸軍出城走避,今數日絕食,已借支七月糧而軍食未繼,望特蠲除,從之。

  丙辰,命馬軍副都指揮使、武安留後郭承祐為澶州修河部署。戊午,加建武節度使。庚申,即以承祐權知澶州,尋又加殿前副都指揮使。遷殿副乃是月癸未,今并書。

  辛酉,權發遣戶部判官、屯田員外郎燕度同知澶州、兼管勾修河事。

  甲子,命翰林學士宋祁、入內都知張永和往商胡埽視決河及覆計工料。

  注 釋

  【一】度又素被輕媠之名「輕媠」原作「輕媚」,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五改。

  【二】兼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下原有「院」字,據同上兩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刪。

  【三】今秋賦有期「賦」原作「試」,據同上兩本及宋會要選舉三之三一改。

  【四】苟試官別無請託「苟」原作「即」,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五】唐人程試詩賦「試」原作「式」,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六】實恐後來省試「實」原作「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七】鎮定二路「鎮」原作「真」,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改。

  【八】更置甫新「置」原作「制」,據閣本及同上宋史改。

  【九】實錄于七年八月乙丑先書析河北為四路「實」原作「寶」,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治與亂不相遠「遠」原作「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一】不無蒐慝之臣「蒐」原作「姦」,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二】而使之不能害理者「使之不能」,原作「不能使之」,據同上二本乙正。

  【一三】冒名教之所棄而無疑「無」原作「不」,據同上二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夏竦事跡、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四】以逞貪恣「恣」原作「慾」,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皆用清議改除「改」原作「收」,據同上諸本改。

  【一六】故具載之「故」上原有「今」字,據同上諸本刪。

  【一七】刑部郎中向傳式為太常少卿「傳式」原作「傅式」。按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傳,子傳正、傳式、傳亮、傳師、傳範,「傅」當為「傳」之誤,今據改。下文同改。

  【一八】七月辛丑載河東議「丑」原作「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書上文小字注、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錢幣改。

  【一九】數十人邀走馬承受訴「數十人」,宋史卷二九二鄭戩傳「十」作「千」,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