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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二十四章 卷二十一 太平興國五年(庚辰,980)· 李焘

起太宗太平興國五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丙子朔,上御崇元殿受朝。

  庚辰,遣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僎使高麗。

  初,劉繼元降,其官吏將卒往往亡命山林,久未歸服。於是降詔撫諭,令所在陳首,悉與洗滌前罪,等第給賜錢帛,縣次續食,傳送上都,當令先問其所欲,隨以處之。

  上初即位,閱諸軍戰騎多闕,將北征,乃詔諸道市所部吏民馬,有敢藏匿者死。坊州刺史胡公霸嘗有陰事為孔目吏所持,頗銜之。會吏有善馬,公霸紿令匿之。吏如其旨,土窖藏馬其中,既而具言狀,公霸偽喜,謂吏曰:「我為汝畫計,汝當謹其事,無使人知,并累我矣。」一日閱官所市,即大言曰吏某有善馬藏某處,令卒數輩取之,捕吏繫獄,按驗未具,公霸亟斬之。吏家人以告,徵公霸赴闕,親詰於便殿,公霸抗言以詔書從事,非專殺。上怒,壬午,授公霸右監門衛率府率【一】。

  國初,但有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使各二人分掌之。時諸州監牧多廢,官失其守,國馬無復孳息。太祖始置養馬二務,又興葺舊馬務四,以為放牧之地,分遣中使詣邊州歲市馬。自是,閑廐之馬始備。上既平太原,遂觀兵范陽,得汾晉、燕薊之馬凡四萬二千餘匹,國馬增多,乃詔於景陽門外新作四廐,名曰天駟監,左右各二,以左、右飛龍使為左、右天廐使,閑廐使為崇儀使。內廐馬既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改崇儀使,實錄在甲申,今從本紀,并書之。)

  癸未,歙州言稻再熟。

  庚寅,以禮部侍郎程羽為文明殿學士,序立於樞密副使之下。文明殿學士,即端明殿學士也,國初雖改殿名,而學士領職如故,於是并改焉。文明殿學士自羽始。

  丁酉,命冀州刺史牛思進護關南軍。

  己亥,命連州刺史任知杲、虢州刺史許昌裔、雄州刺史孫全興發諸郡丁夫治衛、澶、濮三州河隄,左屯衛將軍李重進、右千牛衛將軍鄭彥華、右內率府率田浦治濟、貝、鄭三州河隄。(李重進、田浦,未見。)

  癸卯,命右衛將軍史珪督畿內丁夫三萬人鑿尉氏縣界新河九十里,數旬而畢,居民利之。

  分糧料諸司馬軍、步軍為三院,各命官主之。

  二月丙午,京西轉運使程能上言:「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嘗分等,慮有不均。欲望下諸路轉運司差官定為九等,上四等戶令充役,下五等戶並與免。」詔令轉運使躬親詳定,勿復差官。

  戊申,改南辨州曰化州。

  溫州捕送養嚈鬼秉詛殺人賊鄧翁并其親屬至闕下。鄧翁腰斬,親屬悉配隸遠惡處。

  諸州馬多死,殿直李諤坐監牧許州,盜官菽二百五十石,馬死者千五百匹,械繫送闕下。甲子,并內侍梁守忠及主吏三人悉斬于市。

  乙丑,岢嵐軍言,近界戎人二百六十餘戶老幼二千三百餘口歸附。(此從本傳及會要所書之數。)

  戊辰,徐州送妖賊李緒等四十五人,斬為首者七人,餘配遠惡處。

  壬申,岢嵐軍又言戎人八十九戶老幼六百三十二口歸附。

  廢順化軍。

  三月甲戌朔,詔江南諸州歲貢乾蜂,甚傷生而撓民,宜罷之。

  先是,令有司詳定打毬儀,戊子,始用其儀,召羣臣會踘於大明殿,上獲多算。

  贈太師、南越王劉鋹卒,輟三日朝。

  癸巳,潘美言自三交口巡撫至代州,會敵十萬眾侵雁門,令楊業領麾下數百騎自西陘出,由小陘至雁門北口南嚮與美合擊之,敵眾大敗,殺其節度使、駙馬、侍中蕭咄李,生擒馬步軍都指揮使李重誨,獲鎧甲革馬甚眾。重誨,金城人也。

  丙申,上作喜春雨詩,令近臣和。

  閏三月甲寅,上御講武殿,覆試權知貢舉程羽等所奏合格進士,得銅山蘇易簡以下百一十九人,又得諸科五百三十三人,並分第甲乙,賜宴,始有直史館陪座之制。進士第一等授將作監丞,通判藩郡;次授大理評事,知令、錄事;諸科授初等職事及判、司、簿、尉。時劉昌言、顏明遠、(明遠,邑里未見。)毘陵張觀、宜黃樂史等四人皆以見任官舉進士,上惜科第不與,特授近藩掌書記【二】。唐有敕賜及第以表特恩,開寶以來,御試中第一者皆稱之,其文臣有不由科第者,或因獻文別試,以敕賜進士及第【三】,或賜御前進士及第,又有同進士及進士出身之目。其後,復賜樂史進士及第,仍附是年第一等進士之下。

  丁卯,令荊湖、嶺南等處以絹計贓,如江、浙之制。

  己巳,詔品官公罪,徒以上去官,事發,所在鞫之以聞。

  辛未,甘、沙州回鶻遣使來貢方物。

  斬宦官馮彥琛,坐部修軍壘擅沒入官瓦木,市取其直故也。

  三交口言戎人二百三十四戶老幼五千三十七口歸附。

  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卒,其子延祿自稱權節度兵馬留後,遣使修貢。夏四月丁丑,詔贈元忠燉煌郡王,授延祿歸義節度使,又以其弟延晟為瓜州刺史,延瑞為牙內都虞候【四】,母封秦國太夫人,妻封隴西郡夫人。

  遣供奉官盧襲使交州。時丁璉及其父部領皆死,璉弟璿尚幼,嗣稱節度行軍司馬,權領軍府事。大將黎桓擅權,因而樹黨甚盛,漸不可制,刼遷璿於別第,舉族禁錮之,代總其眾。(本傳云:上聞桓刼遷其主,始有弔伐意。按交州之師侯文寶發其端,恐此亦緣飾之辭,今不取。)

  有趙國昌者求應百篇舉。癸未,上親試之,出雜題二十字,令各賦五篇,篇八句。逮至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上以此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仍詔有司,自今應百篇舉,約此為題。

  戊子,襄州言襄陽縣民張巨源五世同居,內無異爨,詔旌表門閭。巨源嘗習刑名書,特賜明法及第。

  己丑,代州言戎人二百三十五戶二千四百二十四口歸附。

  初,劉繼元降,上令殿前都虞候、武泰節度使崔翰先入慰撫,仍禁俘略之物無得出城,時秦王廷美以數十騎將冒禁出城,翰呵止之。廷美怨,遂讒於上,壬辰,翰罷為感德節度使。

  詔壅汾河晉祠水灌太原故城。

  丁酉,詔:「應敕除及吏部注授幕職、令錄、司理、判司、簿尉,自今除程給一月限,其川、峽、嶺南、福建路給兩月,違者本州不得放上,護送至闕,當除籍不齒。或被病,則所在投牒,長吏案驗給公據,廢痼未損,條其狀以聞。」(淳化三年七月又下詔與此無異,更不重出。)

  誠州十洞首領楊通寶來修貢。己亥,以通寶為誠州刺史。(去年七月,本紀書十洞首領楊蘊,今年實錄於此書楊通寶,未知孰是?本傳亦兩存之。)

  是月初,以禮賢宅賜錢俶,俶獻白金三百斤為謝。

  命有司定品官贖罰之令。(本志在四月,因附見。)

  五月,大霖雨,命近臣分詣京城寺觀、宮廟祈晴。

  己未,雄州團練使孫全興責授蘭州團練使,坐總戎捍邊,畏懦不稱職也。(其事不詳。)

  乙丑,內弓箭庫使順州刺史李福榮責授右內率府副率,坐護邊兵失律也。(其事不詳。)

  丁卯,作端拱樓。

  六月丙子,潁州言潁水溢,壞民廬舍。

  壬子,高麗王伷遣使來貢方物。

  己亥,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為蔡州折信縣主簿。白鹿洞在廬山之陽,常聚生徒數百人。李煜僭竊時,割善田數十頃,歲取其租廩給之;選太學之通經者授以他官,俾領洞事,日為諸生講誦。至是,起建議以其田入官,故爵命之。白鹿洞由是漸廢矣。

  太常博士、知邕州侯仁寶,因其父益居洛陽,有大第良田,優游自適,不欲親吏事。其妻,趙普之妹也,普為宰相,仁寶得分司西京。盧多遜與普有隙,因白上以仁寶知邕州。(按實錄,開寶六年四月辛丑,盧多遜使江南,後十日辛亥,仁寶知邕州,時多遜未反也。傳稱多遜參政,即命仁寶知邕州,恐誤,今略刪改之。)凡九年不得代。仁寶恐因循死嶺外,乃上疏言:「交州主帥被害,其國亂,可以偏師取之,願乘傳詣闕面奏其狀,庶得詳悉。」疏至,上大喜,令馳驛召【五】,未發,多遜遽奏曰:「交阯內擾,此天亡之秋也,朝廷出其不意,用兵襲擊,所謂疾雷不及掩耳。今若先召仁寶,必泄其謀,蠻寇知之,阻山海預為備,則未易取也。不如授仁寶以飛輓之任,因令經度其事,選將發荊湖士卒一二萬人,長驅而往,勢必萬全,易於摧枯拉朽也。」上以為然。

  秋七月丁未,以仁寶為交州路水陸轉運使,蘭州團練使孫全興、八作使郝守濬、鞍轡庫使陳欽祚、左監門衛將軍崔亮為邕州路兵馬都部署,寧州刺史劉澄、軍器庫副使賈湜、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僎為廉州路兵馬都部署,水陸並進討。庚戌,全興等入辭,命引進使梁迥餞行營將士於玉津園。湜,琰之子也。

  己酉,詔:「西川諸州民,比者但犯鹽禁,皆部送京師。自今不滿十斤,委所在州府依法區分;十斤以上,並依舊部送赴闕。」從轉運使聶泳所奏也。

  庚申,南州刺史向行猛遣使來貢方物。

  己巳,詔諸路轉運使,諸州除舊編敕外,所授宣敕並依次編錄【六】,長吏以下職官受代日,遞相交付。從潭州兵馬監押馬知節所奏也。

  濟州言金鄉縣民李延家,自唐武德初同居,至今近四百年,世世結廬守墳墓,或父母病,截指割股,刺血書佛經。詔旌其門,賜以粟帛。

  八作使段仁誨部修天駟監,築垣牆,侵景陽門街,上怒,令毀之,仁誨決杖,責授崇儀副使。

  吏部郎中邊珝自廣南轉運使代歸,庚午,以珝為右諫議大夫,領吏部選事。珝任廣南,始至桂州,會知州張頌卒。頌,濰州人。舊制,不許以族行,州人藁葬城外,僕妾利其財,悉分匿之。珝召官吏謂曰:「張使君沒於遠宦,身後之計,吾儕安可不為致力!」乃委官追治其財,并其喪部送歸濰州,人以此義之。屬郡守與護軍有怨隙者,但令易地,未嘗寘之於法。

  命知萊州、殿中丞鄭濬文知單州,左贊善大夫劉原德並通判本州事,以刺史太原楊重進、盧漢贇赴本任故也。(濬文、原德、漢贇,皆未見。)

  八月甲戌,鄉貢進士孟渝【七】為固始縣主簿。渝、長沙人,嘗著野史三十卷。石熙載之在湖南,與渝甚厚,至是來獻所著書,熙載為言於上,故有是命。

  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密奏:「近臣、戚里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稱制免算。既至,厚結執事者,悉官市之,多取其直。」上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載,未見。)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貴市竹木入官。端為秦王府親吏喬璉請託執事者。己丑,貶旻房州,載歸州,端商州,皆為司戶參軍。判四方館事程德玄、武德使劉知信、翰林使杜彥珪、內侍武德副使竇仁寶、日騎天武四廂都指揮使趙延溥、左衛上將軍祁廷訓皆坐責降。駙馬都尉王承衍、石保吉、魏咸信各罰俸一年。因詔:「自今文武職官不得輒入三司公署【八】,及不得以書札往來請託公事。門吏謹察之,違者以告。」信,邢州人,其母,昭憲太后妹。彥珪、審瓊子也。

  西南蕃主龍瓊琚遣其子羅若從并諸州蠻七百三十四人以方物名馬來貢。

  戊戌,幸錢俶第視疾,賜俶銀萬兩、絹萬疋、錢百萬、金器千兩,又賜俶子惟濬、惟治銀各萬兩。

  九月甲辰,史館上太祖實錄五十卷。(實錄於此月癸卯書交州遣使江巨瀮以方物來貢。十一月庚子又書丁璿上表。璿所上表則江巨瀮與王紹祚同,皆以十一月庚子至京師,不言先遣巨瀮後遣紹祚也。疑實錄誤。實錄亦自載璿所上表,不知何故如此差異,當考之。今且以表及會要等為證,此月癸卯下書江巨瀮來貢。)

  丁未,京西轉運使、起居舍人程能責授右贊善大夫,判官、右贊善大夫時載責授將作監丞。坐縱程德玄等於部下私販竹木,不以告也。

  賜三司副使李符銀三千兩。

  詔有司徧告百官:「凡遇朝會,皆務恭虔,每內殿起居日,即須踧踖趨門,雍容就列,稍不端謹,便當劾奏之。」懲褻嫚也。

  壬戌,畋近郊。

  太常丞宋琪前知大通監,上召歸,將遂擢用,為盧多遜所沮。丙寅,授都官郎中,出知廣州。將行,對於便殿,面賜金紫。上以藩邸舊僚,不欲使之遠出,因留不行,尋令判三司勾院。

  契丹以書遺豐州刺史王承美,令毋與中國市馬。承美不從,具奏其事,契丹怒,率眾掠豐州關以西部族三百餘帳。

  冬十月戊寅,命萊州刺史楊重進、沂州刺史毛繼美率兵屯關南,亳州刺史蔡玉、濟州刺史上黨陳廷山屯定州,單州刺史盧漢贇屯鎮州,備契丹也。(繼美、玉,未見。)

  甲申,下元,京城始張燈如中元。

  丁亥,杖殺陽武縣令張希永。坐與主榷酤吏趙贊前後盜取羡餘官錢二百三十四貫入己,鞫之得實,及贊皆抵法。

  上將巡北邊。己丑,詔自京師至雄州,發民除道修頓。

  甲午,左拾遺韋務昇責授右贊善大夫,坐為陝西北路轉運使日,縱程德玄等於部下私販竹木,不舉劾故也。

  命馬軍都指揮使米信、東上閤門使郭守贇、弓箭庫使李斌、儀鸞副使江鈞同護定州屯兵。(守贇、斌、鈞,未見。)

  賜河北緣邊行營將校建茶、羊、酒。

  是月,始合三司勾院為一院。(此據會要。)

  十一月庚子朔,黎桓遣牙校江巨瀮、王紹祚齎方物來貢,仍為丁璿上表,自言徇將吏軍民之請【九】,已攝節度行軍司馬,權領軍府事,乞朝廷賜以真命。時,孫全興等出師既踰時,上察其意止欲緩兵,寢而不報。

  壬寅,以夏州衙內指揮使李繼捧為定難軍留後。

  契丹寇雄州,(實錄、本紀皆不載此事,獨契丹傳十一月書此。)據龍灣堤,龍猛副指揮使荊嗣率兵千人,力戰奪路。會中使有至州閱城壘者出郛外,敵進圍之。諸軍赴援,多被傷,嗣與其眾夜相失,三鼓,乃突圍走莫州。敵為橋於界河以濟,嗣邀擊之,殺獲甚眾。(敵據雄州,他書皆不詳,獨荊嗣傳有此事,今且刪修附見,更當考之。)

  丙午,以秦王廷美為東京留守;宣徽北院使王仁贍為大內都部署【一○】,樞密承旨陳從信副之。

  己酉,詔巡北邊。

  壬子,發京師。

  癸丑,關南言破契丹萬餘眾,斬首三千餘級。即以河陽節度使崔彥進為關南兵馬都部署。

  丙辰,次澶州。

  丁巳,次德清軍。

  戊午,駐蹕於大名府。

  雄州言契丹皆遁去。

  開寶末,右補闕竇偁為開封府判官,與推官賈琰同事上。琰便佞,能先意希旨,偁常疾之。上與諸王宴射,琰侍上側,頗稱贊德美,詞多矯誕,偁叱之曰:「賈氏子巧言令色,豈不愧於心哉。」坐皆失色,上亦為之不樂,因罷會,白太祖出偁為彰義節度判官。至是,上思見偁,促召至行在。

  癸亥,以偁為比部郎中。時方議北征,偁因抗疏請還都,休士養馬,徐為後圖,上悅其言。及至自大名,以偁為樞密直學士。偁,儀之弟也。

  十二月庚午,宴從臣。

  甲戌,畋近郊,因以閱武,賜禁軍校及衛士襦袴。時禁盜獵,有衛士獲薛,違令當死。上曰:「我若殺之,後世必謂我重獸而輕人。」釋其罪。

  宴從臣於幄殿。

  丁丑,以鄭州防禦使楊業領雲州觀察使,仍判鄭州,知代州事。業自雁門之捷,契丹畏之,每望見業旗即引去。主將戍邊者多嫉之,或潛上謗書,斥言其短,上皆不問,封其書付業。

  上因契丹遁去,遂欲進攻幽州。戊寅,以保靜節度使劉遇充幽州西路行營壕寨兵馬部署,睦州團練使田欽祚為都監;威塞節度使曹翰充幽州東路行營壕寨兵馬部署,登州防禦使趙延溥為都監。復命宰相問翰林學士李昉、扈蒙事之可否,昉等上奏曰:「北鄙戎人,自古為患,乘秋犯塞,往往有之。陛下櫛風沐雨,衝冒嚴凝,親御戎衣,以攘民患。敵人震懾,畏威而逃,因而剪之,易於拉朽。况幽薊之壤,久陷敵人,慕化之心,倒懸斯切,今若擁百萬橫行之眾,弔一方傒后之民,合勢而攻,指期可定。其如大兵所聚,轉餉是資,且河朔之區,連歲飛輓,近經蹂踐,尤極蕭然,雖偶薦於豐穰,恐不堪其調發,屬茲寒冽,益復罷勞。況今小寇宵奔,邊陲寧肅,若親巡塞下,震燿威容,固足懼彼殘妖,亦恐勞於大舉。伏望申戒羽衛,旋師京都,善養驍雄,精加訓練,嚴敕邊郡,廣積軍儲,講習武經,繕修攻具,竢府藏之充溢,洎閭里之完富,{其月}歲之間,用師未晚。」上深納其說,即下詔南歸。(玉壺野史載太宗將蒐漁陽,李昉抗疏力諫,其詞頗切直,與此不同。野史又云昉居常奏事,但雍容和婉,此疏上,士論駭伏。後北伐果無成,太宗嘉之,始厚賜之。事亦與正史不同,今從正史。)

  命曹翰部署修雄霸州、平戎破虜乾寧等軍城池。開南河,自雄州達莫州,以通漕運。築大隄捍水勢,調役夫數萬人,拒敵境伐木以給用。遣五駿騎為斥候,授以五色旂,人執其一,前有林木則舉青旂,煙火舉赤旂,寇兵舉白旂,陂澤舉黑旂,邱陵舉黃旂。先是契丹入侵,必舉狼煙,翰分遣人舉煙境上,敵疑有伏,即引去,不敢近塞。得巨木數萬,負擔而還,大濟用度。數旬功畢,召歸潁州。

  庚辰,車駕發大名府,因校獵。

  乙酉,至京師。

  辛卯,交州行營言破賊萬餘眾,斬首二千三百四十五級。

  上既還京師,議者皆言宜速取幽薊。左拾遺、直史館張齊賢上疏諫曰:

  方今海內一家,朝廷無事。關聖慮者,豈不以河東新平,屯兵尚眾,幽燕未下,輦運為勞,以生靈為念乎?臣每料之,此不足慮也。自河東初降,臣即權知忻州,捕得契丹納米典吏,皆云自山後轉般以援河東。以臣料,契丹能自備軍食,則於太原非不盡力,然終為我有者,葢力不足也。河東初平,人心未固,嵐、憲、忻、代未有軍寨,入侵則田牧頓失,擾邊則守備可虞,而反保境偷生,畏威自固。及國家守要害,增壁壘,左控右扼,疆事甚嚴,恩信已行,民心已定,乃於雁門陽武谷來爭小利,此其智力可料而知也。

  聖人舉事,動在萬全,百戰百勝,不若不戰而勝。若重之慎之,契丹不足吞,燕薊不足取。自古疆埸之難,非盡由於敵國,率由邊吏擾而致之。若緣邊諸寨撫御得人,但使峻壘深溝,畜力養銳,以逸自處,寧我致人,李牧所以稱良將於趙,用此術也。所謂擇卒不如擇將,任力不及任人。如是則邊鄙寧,邊鄙寧則輦運減,輦運減則河北之民獲休息矣。民獲休息,則田業增而蠶織廣,務農積穀,以實邊用。且臣料敵人之心,固亦擇利避害,安肯投死地而為患哉!

  臣又聞家六合者以天下為心,豈止爭尺寸之事,角強弱之勢而已乎!是故聖人先本而後末,安內以養外。人民本也,疆土末也。五帝、三王未有不先根本者也。堯、舜之道無他,廣推恩於天下之民爾。推恩者何?在乎安而利之。民既安利,則遠人歛蟊而至矣。陛下愛民利天下之心,真堯、舜也。臣慮羣臣所聞,多以纖微之利,尅下之術,侵苦窮民,以為功能者,彼為此效,相習已久,至于生民疾苦,見之如不見,聞之如不聞,歛怨速尤,無大於此。

  伏望審擇通儒,分路採訪兩浙、江南、荊湖、西川、嶺南、河東,有偽命日賦歛苛重者【一一】,改而正之,因而利之,使賦稅課利通濟,可經久而行,為聖朝定法,除其舊弊。天下諸州有不便於民事,委長吏聞奏,如敢循常不以聞,自當嚴加典憲。使天下耳目皆知陛下之仁【一二】,戴陛下之惠,此以德懷遠,以惠利民,則遠人之歸,可立待也。」(齊賢之論,其知本矣。然齊賢徒知契丹未可伐,而不知燕薊在所當取。豈惟齊賢不之知,雖趙普、田錫、王禹偁亦不之知也。)

  國初以來,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通州海門島【一三】,皆有屯兵使者領護。而通州島中凡兩處,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北洲,兩處悉官煮鹽。是歲,始令配役者分隸鹽亭役使之【一四】,而沙門如故。

  注 釋

  【一】授公霸右監門衛率府率按史文例,「授」上疑脫「責」字。

  【二】特授近藩掌書記「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以敕賜進士及第「以」原作「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三改。

  【四】延瑞為牙內都虞候「延瑞」原作「延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一、宋史卷四九○外國傳沙州條改。

  【五】令馳驛召「召」,宋撮要本作「召至」,宋史卷二五四侯仁寶傳作「召歸」,續通鑑卷一○作「召之」。

  【六】所授宣敕並依次編錄「宣敕」原作「敕宜」,據閣本改正。

  【七】鄉貢進士孟渝「孟渝」,宋本、宋撮要本均作「孟瑜」。

  【八】自今文武職官不得輒入三司公署「文武」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一○補。

  【九】自言徇將吏軍民之請「請」原作「情」,據同上書改。

  【一○】宣徽北院使王仁贍為大內都部署「都」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四太宗紀補。

  【一一】有偽命日賦歛苛重者「日」原作「田」,據宋本及杜大珪名臣碑傳琬琰之集(以下簡稱琬琰集)下編卷二張文定公齊賢傳、編年綱目卷三改。

  【一二】使天下耳目皆知陛下之仁「仁」原作「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三改。

  【一三】通州海門島「海」原作「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紀勝卷四一海門島條改。

  【一四】始令配役者分隸鹽亭役使之「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一刑法志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