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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九章 卷七 乾德四年(丙寅,966)· 李焘

起太祖乾德四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丁卯朔,御文明殿受朝。

  乙亥,遣中使葬樞密直學士趙逢妻朱氏。時逢權知閬州,上聞其妻病死京師,故令官給葬事。逢性慘酷,其在閬州,會賊窎起,攻逼州城,逢捍禦有功,及事平,誅滅者近千家。

  丙子,遣供奉官都知曹守琪(守琪,未見。)等分詣江陵、鳳翔,賜偽蜀羣臣家屬錢帛,疾病者給以醫藥。

  丙戌,詔:「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判官,除各行本司公事外,自今應有改移制置、支撥折科、增減條流、轉輸供億,凡干起請,並繫商量,切在從長,務令允當。若或事未諳詳,理須詢訪,即宜關牒以問別司。別司纔受公文,便須盡理回報,具明可否,方得施行,苟涉稽違,當行黜責。若或因而更改,頗協便宜,仍具奏聞,並充課績。若在省曾徧咨謀,事猶未決【一】,即許牒逐路轉運使問其利害。其轉運司承受公文,亦準此應報,或當軍期,不在此例。應三司使或有行遣未當,本判官並須執諮。如事理顯明,不肯依據,即許面取進止。或事有已經敷揚,稱奉旨施行者,若未通便,亦許指陳。或本司判官避事不言,仍許別部判官及逐路轉運使直具利害聞奏。賞罰之典,斷在必行,應逐司判官各置歷批書課績,與判使通署【二】,每至年終,當議考較黜陟,或明知利害,而循默不言,便當舉行,不須歲終。應三司各置推官一員,令總斷逐司公案,兼專掌勾司公事,仍別給印。應三司使如點檢得判官等起請行遣不當公事,亦置歷批書。諸道轉運使如見三司行下公事有不便於民者,許直具事狀以聞,不得隱避。其所行公事及申奏起請改正條件,亦仰置歷批上,逐季進呈,以憑校定考第,明行黜陟。」

  丁亥,以客省使丁德裕為西川都巡檢使,與引進副使王班、內班都知張嶼同領兵數千人赴西川,時全師雄之黨猶未殄滅也。(張嶼,未見。)

  己丑,幸迎春苑宴射。

  詔達州偽蜀時刺史於部下無名科率並罷之。

  北漢入寇,命西北諸鎮出兵禦之。

  是月,契丹又侵易州,監軍任德義(德義,未見。)擊走之。令關南兵馬都監及雄、霸、瀛、鄚等州刺史勒所部兵校獵於幽州境上,以耀威武。(此據國史契丹傳,本紀但書關南及四州耀武事,不書任德義事,乃於開寶四年正月始書德義事,恐本紀誤也。)

  二月癸卯,上親視宮城版築,遂幸北園宴射。

  丙辰,安國節度使羅彥瓌,言與西上閤門副使田欽祚大破北漢軍於靜陽砦,斬首千餘級,擒其將鹿英等,獲馬三百匹,兵仗三萬餘。

  于闐國王遣其子德從來貢方物。

  初,渝州賊杜承折劫眾圍州城,外援不至,判官卞震躬率士卒拒守,為流矢所中,有詔折之,創甚不能臨軍,而州兵重傷,卷甲宵遁,刺史陳守習、(守習,未見。)通判氏居方遂降賊。承折入據州署,以偽官厚賄誘震,震皆斬其使,因遣人說賊黨陳章,述朝廷威德,諭以禍福。章者,本州校也,既懼且信,伏兵擊承褒,承褒雅不為備,眾遂大潰。震與守習等分部餘賊討平之。既而有司言守習、居方嘗失守降賊,當死。震以前功得贖。丁巳,守習為淄州教練使,免居方官。震,成都人也。(卞震傳以陳守習為陳文襲,今從實錄。)

  辛酉,令西北諸州俘獲北漢生口,並給以田及農具種食。

  權知貢舉王祜言進士合格者六人,諸科合格者九人。上恐其遺才,復令於不中選人內取其優長者,第而升之。

  甲子,賜西川諸州今年夏租之半,無苗者復之。

  岳州言火焚衙署倉廩庫務、居民廬舍殆盡。

  三月癸酉,詔廢義倉,以民重疊供輸,復成勞擾故也。

  甲戌,始賜百官薪火。

  占城國遣使朝貢。

  乙亥,殿前都虞候楊義暴疾失音。上幸其第,賜錢二百萬,命掌軍如故。義忠直無他腸,故上委任之不疑。雖不能言,而指顧之間,眾皆稟令,軍政肅然。有童奴田玉者,善揣度義意,每上前奏事及對賓客,或戒敕部下,義必回顧玉,畫掌中為字,玉盡曉焉。因代義開說,皆如義所欲。

  己卯,淮南諸州言江南饑民數千人來歸,令所在發廩賑之。

  賜沿邊將士薑茶。

  癸未,詔川、峽諸州長吏察民有偽蜀日所輸煩苛,詔所未蠲者,悉便宜除之。

  僧行勤等一百五十人請遊西域,詔許之,仍賜錢三萬遣行。

  乙酉,幸玉津園,令衛士騎射,賜從官飲。

  夏四月丁酉,占城國王悉利駞盤遣使貢方物。

  禁荊湖諸州造蠱厭。

  庚戌,修崇元殿成,改曰乾元殿。召近臣諸軍校觀之。賜近臣器幣,軍校帛,役夫錢。

  前絳州防禦使彭城郭廷謂(廷謂,初見顯德四年。)為靜江留後、權知梓州。偽蜀時,有莊屯戶、專腳戶,皆直隸州將,鷹鷂戶日獻雉兔,田獵戶歲入皮革,又有鄉將、都將等互擾閭里,廷謂至,悉除之。

  壬子,罷光州歲貢鷹鷂,放養鷹戶。

  丁巳,契丹天德節度使于延超與其子仁愛來降。以延超(延超、仁愛未見。)為右千牛衛大將軍,領天德節度使。(實錄於庚申始載延超除右千牛衛大將軍,今并書于此。)

  河南府進士李靄,(案宋史及薛應旂續通鑑,皆作李藹。)決杖,配沙門島。靄不信釋氏,嘗著書數千言,號滅邪集,又輯佛書綴為衾裯,為僧所訴,河南尹表其事,故流竄焉。

  戊午,以兩浙衙內都指揮使、台州團練使錢惟治領寧遠節度使,依前兩浙衙內都指揮使。惟治,吳越王俶之長子也。

  庚申,幸燕國長公主第視疾。

  辛酉,詔以江南洊饑,許沿江百姓過江樵採貿易,獨商旅禁之如故。(本紀在七月,今從實錄。)

  是月,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儻規致於羡餘,必深務於掊克。知光化軍張全操(全操,未見。)上言:『三司令諸處場院主吏,有羡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苟非倍納民租【三】,私減軍食,亦何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復頒行。除官所定耗外,嚴加禁之。」(食貨志載此詔於乾德四年四月,不得其日。張全操,江東人。再見興國二年二月,疑即此全操也。)

  五月乙丑朔,詔:「川、峽諸州,偽蜀政令有煩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詔禁止蠲除之,吏或不能遵守奉行,未忍悉置於罪。自今其勿復令部曲主掌事務,及於部內貿易,與民爭利,違者論如律。」

  庚午,幸玉津園宴射。

  癸酉,始令諸司法物以文繡易彩繪。

  唐主遣使來貢,賀文明殿成也。

  甲戌,光祿少卿郭〈王已〉棄市。〈王已〉知衛州以贓聞,詔左拾遺袁仁鳳鞫其事,罪不至死,又遣左拾遺張純覆實,乃寘于法。(仁鳳、純,未見。)

  先是,上遣右拾遺孫逢吉(逢吉,未見。)至成都收偽蜀圖書法物。乙亥,逢吉還,所上法物皆不中度,悉命焚毀,圖書付史館。孟昶服用奢僭,至於溺器亦裝以七寶,上遽命碎之,曰:「自奉如此,欲無亡,得乎?」上躬履儉約,常衣澣濯之衣,乘輿服用皆尚質素,寢殿設青布緣葦簾,宮闈帟幕無文采之飾。嘗出麻屨布裳賜左右,曰:「此我舊所服用也。」開封尹光義因侍宴禁中,從容言:「陛下服用太草草。」上正色曰:「爾不記居甲馬營中時耶?」

  上初命宰相譔前世所無年號,以改今元。既平蜀,蜀宮人有入掖廷者,上因閱其奩具,得舊鑑,鑑背有「乾德四年鑄」,上大驚,出鑑以示宰相曰:「安得已有四年所鑄乎?」皆不能答。乃召學士陶穀、竇儀問之,儀曰:「此必蜀物,昔偽蜀王衍有此號,當是其歲所鑄也。」上乃悟,因嘆曰:「宰相須用讀書人。」由是益重儒臣矣。趙普初以吏道聞,寡學術,上每勸以讀書,普遂手不釋卷。(此事不知果何時,既無所繫,因附見收偽蜀圖書法物之後。)

  上性嚴重寡言。獨喜觀書,雖在軍中,手不釋卷。聞人間有奇書,不吝千金購之。顯德中,從世宗平淮甸,或譖上於世宗曰:「趙某下壽州,私所載凡數車,皆重貨也。」世宗遣使驗之,盡發籠篋,唯書數千卷,無他物。世宗亟召上,諭曰:「卿方為朕作將帥,闢封疆,當務堅甲利兵,何用書為!」上頓首曰:「臣無奇謀上贊聖德,濫膺寄任,常恐不逮,所以聚書,欲廣聞見,增智慮也。」世宗曰:「善!」

  丙子,詔西川幕職,州縣官料錢【四】先以他物折充者,自今並給實俸。

  丁丑,令諸州長吏察民有父母親屬疾病不視醫藥者,深懲之。(實錄但指西川,今從本紀。)

  庚寅,上親試制科舉人姜涉等於紫雲樓下,從容謂翰林學士承旨陶穀曰:「則天,一女主耳,雖刑罰枉濫,而終不殺狄仁傑,所以能享國者,良由此也。」因論前代帝王得失,日晡乃罷。涉等所試文理疏略,不應策問,並賜酒食遣之。

  保寧留後、虎捷左右廂都虞候、權知侍衛步軍司事王繼勳恃恩驕恣,為部曲所訟,付中書鞫實。六月己亥,奪其軍職,命左金吾衛大將軍杜審瓊代之。以繼勳為彰國留後。

  左拾遺、權知濰州徐雄坐隱官物除名,流沙門島。

  甲辰,河決澶州觀城,流入大名境,壞民廬舍。

  王全斌破賊帥全師雄於灌口寨,擒其黨二千人。師雄以眾趨金堂。(新、舊錄並不著此事,本紀於河決觀城下即書之,而闕其日。按實錄,河決觀城,乃甲辰六月十一也。十三日丙午,本紀載私養宦者詔,與實錄同,其間獨無乙巳,然則全斌破師雄亦當是十一日甲辰乎?更須詳考。平蜀實錄載全師雄以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病死金堂,與國史異。今但從國史。)

  丙午,詔內官及三十以上乃許養一子,士庶不得以童男養為宦者。

  澧州刺史白全紹免官,以縱紀綱於部內擾民規材故也。

  丁未,詔西川轉運使沈義倫於成都寫金銀字金剛經,傳置闕下【五】。

  辛亥,南州蠻進銅鼓一,請內附。

  甲寅,契丹橫海節度使桑進興(進興,未見。)來降,以進興為左千牛衛將軍。于塔坦國天王娘子及宰相允越皆遣使來修貢。(國史及會要俱稱四年夏,因附此。新、舊錄無之。)

  秋七月乙丑,詔:「自今諸州吏民不得即詣京師舉留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若實以治行尤異,固欲借留,或請立碑頌者,許本處陳述,奏以竢裁。」

  丙寅,詔自京至成都沿路州縣,有偽蜀職官將吏及其親屬疾病者,所在給醫藥,賜以錢帛。

  戊辰,王全斌言西南夷首領兼霸州刺史董景等內附。(案宋史及薛應旂續通鑑,皆作董暠。)

  己巳,幸造船務,又幸開封尹北園宴射。

  癸酉,賜西川行營將士錢帛有差。

  甲戌,以前永州刺史晉陽安守忠為漢州刺史。守忠初護屯田兵於河陰,王師克興元,上召守忠謂曰:「遠俗苛虐,南鄭走集之地,卿為朕撫和之。」即遣守忠權知興元。於是移守漢州,時王師未還,供億倍費,公帑不足,守忠助以私錢。上每遣使,必戒之曰:「安守忠在蜀,能自律己,汝見,當效其為人。」

  丁丑,溪州刺史田思遷以銅鼓及方物來貢。

  戊寅,禁淮南道私鑄錢。

  庚辰,詔罷劍南道米昏之征。

  令華州民無出今年租,旱故也。

  丁亥,給州縣官俸戶。(詔書言準漢乾祐二年敕。案舊史在七月,而通鑑不載。)

  賜川、峽諸州民今年秋租之半。

  復置靜戎軍于梓州。

  令諸州就州廨作檢納廳,以受民租。

  是月,以孔子四十四代孫宜為曲阜縣主簿。宜舉進士不中,因上書述其家世,特命之。

  八月丁酉,詔西川民欠偽蜀臣僚私債者,悉令除放。

  辛丑,召宰相、樞密使、開封尹,翰林學士竇儀,知制誥王祜等,宴紫雲樓下。因論及民事,上謂宰相趙普等曰:「下愚之民,雖不分菽麥,如藩侯不為撫養,務行苛虐,朕斷不容之。」普對曰:「陛下愛民如此,乃堯、舜之用心也。」(會要以為乾德元年八月九日,今從實錄。本紀,竇儀元年十一月乃為學士,王祜三年二月乃知制誥,安得元年八月二人便以兩制與宴?會要誤也。)

  壬寅,詔以憲府繩姦,天官選吏,秋曹讞獄,俱謂難才,理宜優異。應御史臺、吏部銓南曹、刑部、大理寺,自知雜侍御史【六】、郎中、少卿以下,本司騳事滿三歲者遷其秩。御史中丞、尚書、侍郎、大理卿,別議旌賞。其奏補歸司勒留官令史、府史,各減一選。

  先是,上與趙普言:「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馮瓚材力,當世罕有,真奇士也。」嘗欲大用之。普心忌瓚,因蜀平,遂出瓚為梓州,潛遣親信為瓚私奴,伺察其過。間一歲,奴遂亡歸,擊登聞鼓,訴瓚及監軍綾錦副使李美、通判殿中侍御史李璙等為姦利事。(美、璙,未見。)上急召瓚等赴闕,面詰之,下御史鞫實,而奴辭多誣。普復遣人至潼關閱瓚等囊裝,得金帶及他珍玩之物,皆封題以賂劉笺,笺時在皇弟開封尹光義幕府。(笺,未見。)瓚等乃皆伏辜。獄具,普白上,言瓚等法當死。上欲貸之,普執不可,上不獲已,庚戌,詔並削名籍,瓚流沙門島,美海門島,笺免所居官。李璙者,嘗與王德裔佐王饒幕府,(德裔,未見。)上以孝明皇后故,識之。德裔輕率而璙謹厚,上薄德裔而厚璙。至是,璙特免配流。未幾,復御史。(劉笺,附見賈炎傳,云嘗事太宗藩府,至戶部郎中,天禧中錄其孫從簡為三班奉職。不知當此時為開封府何官也。真宗實錄天禧四年四月,載笺母張表言笺嘗為太宗府佐,淪沒至今三十年,子孫絕無祿食者。上憫之,故命從簡以官。然亦不記笺官為何等也。建隆三年九月丁丑,以開封府判官,刑部員外郎劉笺為工部郎中充職,然則笺在藩府實為判官也。新錄又稱劉笺等已從別敕處分,恐瓚金帶等,不獨賂笺一人也。大抵新、舊錄載此事亦若有所避忌,故不甚詳,當細考之。)

  辛亥,幸玉津園宴射。

  壬子,衡州大火,焚公廨、倉庫、居民廬舍九百區。

  甲寅,詔以夏麥既登,秋稼復稔,令州縣長吏勸民謹儲蓄,戒佚遊,以備凶荒。(王稱東都事略:詔曰:豐年之詠,播于頌聲,廣蓄之訓,垂於載籍。今三時不害,百姓小康,田里無愁歎之聲,垅畝有遺滯之穗。州縣長吏等職司牧養,義當勸率,俾及歲穰,各務儲積,或值凶歉,不至匱乏。古者倉廩實、禮節興,所宜禁民蒱搏,勿致游惰,戒其崇儉,免於靡榖,申嚴條教,稱朕意焉。)

  乙卯,上御講武殿親錄繫囚,多所原減。

  河決滑州,壞靈河大堤,詔殿前都指揮使韓重贇、馬步軍都頭王廷乂等,督士卒丁夫數萬人治之,所漲泛民田悉蠲其秋租。至十月,堤成,水復故道。廷乂,景之子也。

  閏八月甲子,以灌口鎮為永康軍。

  王全斌言破賊帥呂翰,克雅州,翰走黎州,為其下所殺,棄尸水中。(新、舊錄皆無之。本紀載此事於丙寅後、乙亥前。丙寅,初五日;乙亥,十四日也。不知此事的在何日。按實錄,是月乙丑,以酒坊使扈繼能權知雅州。乙丑,初三日也。或者朝廷因全斌奏克雅州,始命扈繼能,故移此事載於乙丑前,更須考詳。)

  初,蜀置靜南軍,使扼邛崍、百丈,曹光實父子繼居其任。光實後遷永平捕盜遊奕使,有夷人張忠樂者,常羣行攻劫,且憾光實嘗殺其徒黨,乘蜀之亡,夜率眾數千環光實所居,鼓噪並進。光實負其母揮戈突圍以出,賊眾辟易不敢進。光實舉家三百餘口,賊殺之無緃類。又發其父塚,壞棺槨。光實詣全斌訴其事,且圖雅州地形要害及用兵攻取之計,請官軍先下之。全斌壯其勇敢,遂令為大軍鄉導,果克其城,獲忠樂而甘心焉。全斌乃署光實為義軍都指揮使,光實又以所部兵盡平黎州殘寇,全斌令光實權知黎州,兼黎、雅二州都巡檢使。安集勞來,蠻夷懷之。

  乙丑,曹州言河水匯入南華縣,壞民廬舍。

  丙寅,詔吏民先陷蜀踰十五年者,除墳塋外,其田宅不得理訴。

  己巳,澶州言河水匯入衛南縣界,民登邱阜以避之。

  庚午,索殿前諸軍亡賴者得十數人,敕黥配義豐監。

  癸酉,命殿前、侍衛將校大閱戎事於軍中。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姦,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上惻然憫之。乙亥,下詔禁止,許民闢土,州縣不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王稱東都事略:詔曰:五代以來,兵亂相繼,國用不足,庸調繁興。朕歷試艱難,周知疾苦,省嗇用度,未嘗加賦,優卹災沴,率從蠲復。所在長吏,明加告諭,自今百姓有能植桑棗,墾闢荒田者,只輸舊租。)

  癸未,鄆州言黃河水入界。

  乙酉,淄州刺史李處耘卒。上特為輟一日朝。贈宣德節度使。遣中使護喪事,賜葬地於洛陽偏橋。

  己丑,幸開封尹北園,遂射於後苑。

  以棣州團練使何繼筠為本州防禦使。

  唐主遣使來貢,助修乾元殿。(本紀及新錄皆無之,獨舊錄於己丑日載此。)

  詔殿前、侍衛諸軍及邊防監護使臣,不得選中軍驍勇者自為牙隊。

  草澤廬誼(誼,未見。)言,西川官已不拘選限注授,有懷敕不赴,僥倖近地員闕者,請罰之。詔復與一月限,違者削官。賜誼同學究出身。

  是月,詔求亡書。凡吏民有以書籍來獻者,令史館視其篇目,館中所無則收之。獻書人送學士院試問吏理,堪任職官,具以名聞。是歲,三禮涉弼、三傳彭幹、學究朱載皆應詔獻書,總千二百二十八卷,命分置書府。賜弼等科名。(此據會要。)

  王全斌等械送孫進、吳瓌等二十七人至京師,上親詰其叛亂之狀,皆具伏。九月壬辰朔,戮諸門外。進尤凶恣,遂族之。初,西川戍卒或亡命在賊黨中,有請按誅其妻子,上以語樞密使李崇矩,崇矩曰:「彼叛亡,固當孥戮,然按其籍,死者幾萬餘人。」上曰:「朕慮其間有被賊驅脅,非本心者。」乃盡釋弗誅。

  庚子,重陽,宴長春殿。

  甲辰,占城國遣使貢馴象。

  乙巳,幸教船池,遂幸玉津園,觀衛士騎射。

  丙午,詔吳越王俶復會稽縣五戶奉禹冢,禁樵採,春秋祠以太牢。

  乙卯,命刑部員外郎和峴改築南郊壇,距京城九里許。尋復止之。

  丙辰,左衛大將軍、權點檢侍衛步軍司事、贈太保、寧國節度使、諡恭僖杜審瓊卒。

  丁巳,以龍捷左右廂都指揮使馬邑黨進權侍衛步軍司事。先是,禁軍校自都虞候以上,悉以所掌卒伍之數細書於所執之梃,謂之「杖記,」如笏記焉。進本出外裔,不識文字,上一日問進兵籍幾何,進不能對,舉梃曰:「盡在是矣。」上笑謂其忠實,益厚之。進每擐甲冑,則髭髯皆磔豎,目光如電,視之若神人。

  普州言兔食秋稼殆盡。

  庚申,詔曰:「朝廷比設賓佐,兼置掾屬,同參郡政,務守詔條,豈可使紀綱之僕,干與公務?嘗申約束,著于甲令。近者,武寧節度使高繼冲元從軍將高從志輒紊經制,瀆我憲度,果以賄敗,俾從竄逐。諸藩侯、州牧等,其謹守前詔,勿自貽悔。」

  冬十月辛酉朔,詔太常寺,自今大朝會復用二舞。先是,晉天福末,中原多故,禮樂之器浸以淪廢。上始命判太常寺和峴講求修復之,別造宮懸三十六虡設於庭,登歌兩架設於殿上,又置鼓吹十二案,及舞人所執旌纛、干戚、籥翟等與其服,皆如舊制云。

  癸亥,詔歷代帝王陵廟皆給守戶致祭,禁樵採,諸州長吏、縣令佐常檢之。

  初,興州刺史王晉卿為漢州刺史。時寇盜充斥,晉卿嚴武備,設方略,擒捕翦滅,靡有遺漏。由是劇賊無敢窺其境者。然以黷貨聞,上惜其才,不問。秩滿歸闕,移疾求散官,乙丑,授左監門衛將軍,奉朝請。晉卿貢重錦十匹、白金十兩稱謝。上欲以廉節風厲之,詔卻不受。晉卿,河朔人也。

  己巳,詔諸州長吏,告諭蜀邑令尉,禁耆長、節級不得因徵科及巡警煩擾里民,規求財物;其鎮將亦不得以巡察鹽麴為名,輒擾民戶。

  壬申,南郊齋宮壞,詔奪權判三司趙玭、度支判官侯陟俸各一月,坐不以時完葺也。太常寺掌事吏,並罰金。(玭本傳云坐損壞軍食,失於檢視,奪一季俸,乃去年事也。齋宮壞,本傳不書,今從新錄。即以玭為三司使,則誤也。今從本傳及百官表。)

  丙子,改閬州保寧軍為安德軍。

  詔:「偽蜀時,邊郡守將遣牙校齎信幣入黔南並院【七】及思、費、播、夷、獠、南、辰、錦等州,率用私覿,以邀厚報。頗聞夷獠甚苦其事。自今諸州當遣使者,勿得受其獻。」

  先是,上以雅樂聲高,近於哀思,命判太常寺和峴討論其理。峴上疏曰:「十二月聲,含在寂默,古聖設法演而出之。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其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其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合。臣謂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上石尺是也。取王朴所定尺校之,短於石尺四分,樂聲之高,蓋由於此。夫影表能測天地,律管所宜準繩。」上乃令依古法別造新尺并黃鍾九寸之管,使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朴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契合。復下尚書省集議,眾皆僉同。遂重造十二律管以取聲,由是雅樂音始和暢。

  十一月癸巳,日南至。上御乾元殿受朝畢,常服御大明殿,羣臣上壽,初用雅樂登歌及文德、武功二舞【八】,酒五行而罷。

  自平湖南,諸州皆置通判,既非副貳,又非屬官,故多與長吏忿爭,常曰:「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長吏舉動必為所制。或者言其太甚,宜稍抑損之。乙未,詔諸道州通判無得怙權徇私,須與長吏連署,文移方許行下。(會要云時以偽官初錄用,慮未悉事,故有是命。本紀詔語亦與會要略同。惟新錄不然,今從新錄,仍以歐陽修歸田錄附益之。)

  彰國留後王繼勳自罷兵柄,常怏怏,專以臠割奴婢為樂,前後被害者甚眾。一日天雨,牆壞,羣奴突出,守國門訴寃。上大駭,命中使就詰之,盡得繼勳所為不法事。丁酉,詔削官爵,勒歸私第,仍令甲士守之。俄又配流登州,未至,改右監門衛率府副率。

  戊戌,詔荊湖、西蜀官為郡國長史者,初奉條詔,未能詳悉,必資僚屬,以佐其治,事無大小,宜與通判或判官、錄事同裁處之。

  上以翰林學士、禮部尚書竇儀在滁州時弗與親吏絹,(事在顯德三年三月。)每嘉其有執守,屢對大臣言,欲用為相。趙普忌儀剛直,遽引薛居正及呂餘慶參知政事,陶穀、趙逢、高錫【九】等又相黨附,共排儀,上意中輟。癸丑,儀卒。上憫然,謂左右曰:「朕薄祐,天何奪我竇儀之速也。」優詔贈右僕射。上嘗納涼後苑,召儀草制,儀至苑門,見上岸幘跣足而坐,因卻立不肯進。閤門使以奏,上自視微笑,遽索冠帶而後召入。未及宣詔意,儀亟言曰:「陛下創業垂統,宜以禮示天下,臣雖不才,不足以動聖顧,第恐豪傑聞而解體也。」上斂容謝之。自是對近臣未嘗不冠帶。(或以此事為陶穀,誤也。榖必不辦此。丁謂談錄亦稱竇儀。)

  詔重寬鹽麴法,官鹽闌入至百斤,煮鹻至五十斤;主吏販易及闌入百斤以上,乃死。蠶鹽入城市及商人闌入至三百斤以上,加役、流、杖、徒之等,亦從釐減。私造酒麴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十二月庚辰,斬妖人張龍兒等二十四人。龍兒有幻術,與衛士楊密剛又遇李丕聶贇劉暉馬韜、承旨載章、百姓王裕等共圖不軌事,事覺,伏誅。龍兒及密、丕、贇皆夷族。

  上於後苑親閱殿前諸武藝不中選者三百餘人,悉授外職。(此據會要。)

  是歲,于闐國王李聖天遣其子德從來貢方物。

  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詔不許。(此據本志。)

  丁德裕與西川兵馬都監潞城張延通同帥師擒賊都統康祚,磔于市。康延澤既城普州,王可僚復合數州兵來攻,延澤擊走之,追奔至合州。全師雄病死金堂,其黨推謝行本為主,羅七君為佐國令公。羅七君與宋威懷、唐陶肩等共據銅山之險為寨。延澤旋破謝行本,拔銅山,擒羅七君。德裕及王全斌等分兵招撫,賊眾悉平。(此等事,本紀及新、舊錄並不詳,不知的是何時,今并附之歲末。克雅州在閏八月,王全斌傳載全師雄死,皆在克雅州後,其時蓋可隱度也。獨康祚被擒,劉澤、王可僚敗走,按丁德裕及康延澤傳,皆無蹤跡可尋其日月耳。延澤傳乃稱王全斌已誅成都降卒,延澤俄出兵敗劉澤、王可僚,蓋誤也。師雄既保灌口,劉澤始與呂翰合勢,逐普州刺史劉楚信,而延澤追王可僚亦至合州。此必在延澤為普州刺史之後,非作西川兵馬都監之前也。不然,延澤才出成都,安得便過普、合間耶?)

  北漢主遣侍衛都虞候劉繼欽等復取遼州。(此據九國志及十國紀年,他書皆無之。乾德二年正月克遼州,乃不見新除守將,或果再失之。乾德六年三月乙未,始書以齊州團練使李守節知遼州。)

  南漢西北面招討使吳懷恩為部下所殺。先是,南漢主命懷恩治戰艦於桂州,懷恩督役嚴,材有良窳不等及制度疏略者,輒行捶撻,執役者皆怨之。於是,作龍舟成,懷恩躬自臨視,以綿冪其手,徧捫鉤楯,匠區彥希在側,因運斤斫其首墮船中,左右驚散。後數日,乃擒彥希斬于市。懷恩為將數有功,及被害,國人愈恐。南漢主命潘崇徹代其任。(懷恩,初見天福八年。崇徹,見廣順二年,皆宦者也。九國志世家言懷恩被殺,在大寶三年。大寶三年,顯德六年也。據懷恩傳稱,王師取郴、連後,懷恩乃死。又潘崇徹傳云崇徹代懷恩歲餘,罷兵柄,而世家載崇徹之罷,在大寶十二年春,則懷恩被殺,當附此年末也。王師取郴州後六年,乃取連州,今并言郴、連蓋誤耳。潘崇徹不知以何官代懷恩,當考。司馬光朔記載此事於建隆元年四月,且云懷恩被害,乃是月庚辰,龍舟成之日也。蓋用十國紀年,今不取。)

  注 釋

  【一】事猶未決「事」原作「報」,據閣本改。

  【二】與判使通署「署」原作「置」,據閣本改。

  【三】此苟非倍納民租「倍」原作「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二之五三、通考卷四田賦考、宋史全文卷一改。

  【四】西川幕職州縣官料錢「料錢」原作「科錢」。按宋制百官俸祿中有料錢,今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一八改。

  【五】傳置闕下「置」原作「至」,據閣本改。

  【六】知雜侍御史「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五九之二、宋大詔令集卷一六○補。

  【七】邊郡守將遣牙校齎信幣入黔南並院「並院」,閣本作「井院」。

  【八】初用雅樂登歌及文德武功二舞「文德」原作「文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玉海卷一○五、宋史卷一二六樂志改。

  【九】高錫原作「高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卷二六九陶穀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