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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李賢注》第一百三十七章 後漢書志第二十四 百官一· 範燁編繏李賢等注

太傅 太尉 司徒 司空 將軍

  漢之初興,承繼大亂,兵不及戢,法度草創,略依秦制,後嗣因循。至景帝,感吳楚之難,始抑損諸侯王。及至武帝,多所改作,然而奢廣,民用匱乏。世祖中興,務從節約,并官省職,費減億計,所以補復殘缺,及身未改,而四海從風,中國安樂者也。

  昔周公作周官,分職著明,法度相持,王室雖微,猶能久存。今其遺書,所以觀周室牧民之德既至,又其有益來事之範,殆未有所窮也。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學漢官篇,諸文倜說,較略不究。〔一〕唯班固著百官公卿表,記漢承秦置官本末,訖于王莽,差有條貫;然皆孝武奢廣之事,又職分未悉。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二〕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復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復悉載。

  〔一〕 案:胡廣注隆此篇,其論之注曰:「前安帝時,越騎校尉劉千秋校書東觀,好事者樊長孫與書曰:『漢家禮儀,叔孫通等所草創,皆隨律令在理官,藏於几閣,無記錄者,久令二代之業,闇而不彰。誠宜撰次,依擬周禮,定位分職,各有條序,令人無愚智,入朝不惑。君以公族元老,正丁其任,焉可以已!』劉君甚然其言,與邑子通人郎中張平子參議未定,而劉君遷為宗正、衛尉,平子為尚書郎、太史令,各務其職,未暇恤也。至順帝時,平子為侍中典校書,方作周官解說,乃欲以(漢)〔漸〕次述漢事,會復遷河閒相,遂莫能立也。述作之功,獨不易矣。既感斯言,顧見故新汲令王文山小學為漢官篇,略道公卿外內之職,旁及四夷,博物條暢,多所發明,足以知舊制儀品。蓋法有成易,而道有因革,是以聊集所宜,為作詁解,各隨其下,綴續後事,令世施行,庶明厥旨,廣前後憤盈之念,增助來哲多聞之覽焉。」

  〔二〕 臣昭曰:本志既久是注曰百官簿,今昭又採異同,俱為細字,如或相冒,兼應注本注,尤須分顯,故凡是舊注,通為大書,稱「本注曰」,以表其異。

  太傅,上公一人。〔一〕本注曰:掌以善導,無常職。世祖以卓茂為太傅,薨,因省。其後每帝初即位,輒置太傅錄尚書事,薨,輒省。〔二〕

  〔一〕 大戴記曰:「傅,傅之德義也。」應劭漢官儀曰:「傅者,覆也。」賈生曰:「天子不喻於先聖之德,不知君民之道,不見禮義之正,詩書無宗,學業不法,此太師之責也,古者齊太公職之。天子不惠於庶民,不禮於大臣,不中於折獄,無經於百官,不哀於喪,不敬於祭,不戒於齊,不信於事,此太傅之責也,古者周公職之。天子處位不端,受業不敬,言語不敘,音聲不中,進退升降不以禮,俯仰周旋無節,此太保之責也,古者燕召公職之。天子燕業反其學,左右之習詭其師,荅諸侯,遇大臣,不知文雅之辭,已語之適,簡聞小誦,不博不習,此少師之責也。天子居處出入不以禮,衣服冠帶不以制,御器列側不以度,采服從好不以章,忿悅不以義,與奪不以節,此少傅之責也。天子居處燕私,安而易,樂而耽,飲食不時,醉飽不節,寢起早晏無常,玩好器弄無制,此少保之責也。此古天子自輔弼之禮也,自為天子而賢智維之,故能慮無失計,舉無過事,終身得中。」

  〔二〕 胡廣注曰:「猶古冢宰總己之義也。」案:靈帝之初,以陳蕃為太傅,蕃誅,以胡廣代,始不止一人也。董卓在長安,又自尊為太師,位在太傅上。應劭漢官儀曰:「太師,古官也。平帝元年,孔光以太傅見,授詔,太師無朝,十日一賜餐,賜靈壽杖,省中施坐置几。太師入省中用杖,自是而闕。」又漢官云:「太傅長史一人,秩千石,掾屬二十四人,令史、御屬二十二人。」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太傅置掾屬十人,御屬一人,令史十二人,置長史,與漢異。」

  太尉,公一人。〔一〕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郊祀之事,掌亞獻;大喪則告謚南郊。凡國有大造大疑,則與司徒、司空通而論之。國有過事,則與二公通諫爭之。世祖即位,為大司馬。〔二〕建武二十七年,改為太尉。〔三〕

  〔一〕 應劭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為稱。」前書曰「秦官」,鄭玄注月令亦曰「秦官」。尚書中候云舜為太尉,東晳據非秦官,以此追難玄焉。臣昭曰:緯候眾書,宗貴神詭,出沒隱顯,動挾誕怪。該覈陰陽,徼迎起伏,或有先徵,時能後驗,故守寄構思,雜稱曉輔,通儒達好,時略文滯。公輸、益州,具於張衡之詰;無口漢輔,炳乎尹敏之諷。圖讖紛偽,其俗多矣。太尉官實司天,虞舜作宰,璇衡賦政,將是據後位以書前,非唐官之實號乎?太尉所職,即舜所掌,遂以同掌追稱太尉,乃中候之妄,蓋非官之為謬。康成淵博,自注中候,裁及注禮而忘舜位,豈其實哉!此是不發譏於中候,而正之於月令也。廣微之誚,未探碩意。說菀曰「當堯之時,舜為司徒」。新論曰「昔堯試於大麓者,領錄天子事,如今尚書官矣」。古史考曰「舜居百揆,總領百事」。說者以百揆堯初別置,於周更名冢宰,斯其然矣。

  〔二〕 漢官儀曰:「元狩六年罷太尉,法周制置司馬。時議者以為漢軍有官候、千人、司馬,故加『大』為大司馬,所以別異大小司馬之號。」

  〔三〕 蔡質漢儀曰:「府開闕,王莽初起大司馬,後篡盜神器,故遂貶去其闕。」漢官儀曰:「張衡云:『明帝以〔為〕司馬、司空府〔已榮〕,欲(復)更〔治〕太尉府。時公趙憙也。西曹掾安眾鄭均,素好名節,以為朝廷新造北宮,整飭官寺,旱魃為虐,民不堪命,曾無殷湯六事,周宣雲漢之辭。今府本館陶公主第舍,員職既少,自足相受。憙表陳之,即〔見〕聽許。其冬,〔帝〕臨辟雍,歷二府,光觀壯麗,而太尉〔府〕獨卑陋(云)。顯宗東顧歎息曰:「椎牛縱酒,勿令乞兒為宰。」時憙子世為侍中,驂乘,歸具白之,憙以為恨,頻譴責均,均自劾去,道發病亡。』」古今注曰「永平十五年,更作太尉、司徒、司空府開陽城門內」,與此不同。」臣昭案:劉虞為大司馬,而與太尉並置焉。

  長史一人,千石。〔一〕本注曰:署諸曹事。

  〔一〕 盧植禮注曰:「如周小宰。」

  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云。〔一〕,西曹主府史署用。東曹主二千石長吏遷除及軍吏。戶曹主民戶、祠祀、農桑。奏曹主奏議事。辭曹主辭訟事。法曹主郵驛科程事。尉曹主卒徒轉運事。賊曹主盜賊事。決曹主罪法事。兵曹主兵事。金曹主貨幣、鹽、鐵事。倉曹主倉穀事。黃閤主簿錄省眾事。〔二〕

  〔一〕 漢書音義曰:「正曰掾,副曰屬。」

  〔二〕 應劭漢官儀曰:「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覈,選擇英俊、賢行、廉絜、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并正舉者。』又舊河隄謁者,世祖改以三府掾屬為謁者領之,遷超御史中丞、刺史,或為小郡。監察黎陽謁者,世祖以幽、并州兵騎定天下,故於黎陽立營,以謁者監之,兵騎千人,復除甚重。謁者任輕,多放情態,順帝改用公解府掾有清名威重者,遷超牧守焉。」漢官目錄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詔書,三公舉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

  令史及御屬二十三人。本注曰:漢舊注公令史百石,自中興以後,注不說石數。御屬主為公御。〔一〕閤下令史主閤下威儀事。記室令史主上章表報書記。門令史主府門。其餘令史,各典曹文書。〔二〕

  〔一〕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御屬如錄事也。」

  〔二〕 應劭漢官儀有官騎三十人。

  司徒,公一人。〔一〕本注曰: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視濯,大喪則掌奉安梓宮。凡國有大疑大事,與太尉同。世祖即位,為大司徒,〔二〕建武二十七年,去「大」。〔三〕

  〔一〕 孔安國曰:「主徒眾,教以禮義。」

  〔二〕 漢官儀曰:「王莽時,議以漢無司徒官,故定三公之號曰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世祖即位,因而不改。」蔡質漢儀曰:「司徒府與蒼龍闕對,厭於尊者,不敢號府。」應劭曰:「此不然。丞相舊位在長安時,府有四出門,隨時聽事,明帝本欲依之,迫於太尉、司空,但為東西門耳。國每有大議,天子車駕親幸其殿。殿西王侯以下更衣併存。每歲州郡聽採長吏臧否,民所疾苦,還條奏之,是為之舉謠言者也。頃者舉謠言者,掾屬令史都會殿上,主者大言某州郡行狀云何,善者同聲稱之,不善者各爾銜枚。大較皆取無名勢,其中或有愛憎微裁黜陟之闇昧也。若乃中山祝恬,踐周、召之列,當軸處中,忘謇諤之節,憚首尾之譏,縣囊捉撮,無能清澄,其與申屠須責鄧通,王嘉封還詔書,邈矣乎!」周禮有外朝,干寶注曰:「禮,司徒府中有百官朝會殿,天子與丞相決大事,是外朝之存者。」

  〔三〕 漢舊儀曰:「哀帝元壽二年,以丞相為大司徒。郡國守長史上計事竟,遣公出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記室掾史一人大音讀敕畢,遣敕曰:『詔書殿下禁吏無苛暴。丞史歸告二千石,順民所疾苦。急去殘賊,審擇良吏,無任苛刻。治獄決訟,務得其中。明詔憂百姓困於衣食,二千石帥勸農桑,思稱厚恩,有以賑贍之,無煩撓奪民時。今日公卿以下,務飭儉恪,奢侈過制度以益甚,二千石身帥有以化之。民冗食者請謹以法,養視疾病,致醫藥務治之。詔書無飾廚養,至今未變,又更過度,甚不稱。歸告二千石,務省約如法。且案不改者,長吏以〔聞〕。官寺鄉亭漏敗,牆垣阤壞不治,無辦護者,不勝任,先自劾不應法。歸告二千石聽。』十年,更名相國。」案獻帝方,董卓自太尉進為相國,而司徒不省。及建安末,曹公為丞相,郗慮為御史大夫,則罷三公官。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丞相府門無蘭,不設鈴,不警鼓,言其深大闊遠,無節限也。」

  長史一人,千石。掾屬三十一人。〔一〕令史及御屬三十六人。本注曰:世祖即位,以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錄諸州,建武十八年省也。〔二〕

  〔一〕 漢官目錄曰三十人。

  〔二〕 (漢)〔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八年十二月,復置司直,不屬司徒,掌督中都官,不領諸州。九年十一月,詔司直比司隸校尉,坐同席在上,假傳置,從事三人,書佐四人。」

  司空,公一人。〔一〕本注曰:掌水土事。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郊祀之事,掌掃除樂器,大喪則掌將校復土。凡國有大造大疑,諫爭,與太尉同。〔二〕世祖即位,為大司空,〔三〕建武二十七年,去「大」。〔四〕

  〔一〕 馬融曰:「掌營城郭,主司空土以居民。」

  〔二〕 韓詩外傳曰:「三公之得者何?曰司馬、司空、司徒也。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故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則責之司馬。山陵崩阤,川谷不通,五穀不植,草木不茂,則責之司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國多盜賊,民怨其上,則責之司徒。故三公典其職,憂其分,舉其辨,明其得,此之謂三公之事。」

  〔三〕 應劭漢官儀曰:「綏和元年,罷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議者又以縣道官獄司空,故覆加『大』,為大司空,亦所以別大小之文。」

  〔四〕 漢舊儀曰:「御史大夫敕上計丞長史曰:『詔書殿下布告郡國:臣下承宣無狀,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長史到郡,與二千石同力為民興利除害,務有以安之,稱詔書。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殘民貪污煩擾之吏,百姓所苦,務勿任用。方察不稱者,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選舉民侈過度,務有以化之。問今歲善惡孰與往年,對上。問今年盜賊孰與往年,得無有群輩大賊,對上。』」臣昭案:獻帝建安十三年,又罷司空,置御史大夫。御史大夫郗慮,慮免,不得補。荀綽晉百官表注曰:「獻帝置御史大夫,職如司空,不領侍御史。」

  屬長史一人,千石。掾屬二十九人。〔一〕令史及御屬四十二人。

  〔一〕 漢官目錄云二十四人。

  將軍,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將軍,次驃騎將軍,次車騎將軍,次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將軍〔一〕。

  〔一〕 蔡質漢儀曰:「漢興,置大將軍、驃騎,位次丞相,車騎、衛將軍、左、右、前、後,皆金紫,位次上卿。典京師兵衛,四夷屯警。」

  初,武帝以衛青數征伐有功,以為大將軍,欲尊寵之。以古尊官唯有三公,皆將軍始自秦、晉,以為卿號,故置大司馬官號以冠之。其後霍光、王鳳等皆然。成帝綏和元年,賜大司馬印綬,罷將軍官。世祖中興,吳漢以大將軍為大司馬,景丹為驃騎大將軍,位在公下,及前、後、左、右雜號將軍眾多,皆主征伐,事訖皆罷。〔一〕明帝初即位,以弟東平王蒼有賢才,以為驃騎將軍;以王故,位在公上,數年後罷。章帝即位,西羌反,故以舅馬防行車騎將軍征之,還後罷。和帝即位,以舅竇憲為車騎將軍,征匈奴,位在公下;還復有功,遷大將軍,位在公上;復征西羌,還免官,罷。安帝即位,西羌寇亂,復以舅鄧騭為車騎將軍征之,還遷大將軍,位如憲,數年復罷。自安帝政治衰缺,始以嫡舅耿寶為大將軍,常在京都。順帝即位,又以皇后父、兄、弟相繼為大將軍,如三公焉。〔二〕

  〔一〕 魏略曰:「曹公置都護軍中尉,置護軍將軍,亦皆比二千石,旋軍並止罷。」

  〔二〕 梁冀別傳曰:「元嘉二年,又加冀禮儀。大將軍朝,到端門若龍門,謁者將引。增掾屬、舍人、令史、官騎、鼓吹各十人。」

  長史、司馬皆一人,千石。〔一〕本注曰:司馬主兵,如太尉。從事中郎二人,六百石。本注曰:職參謀議。〔二〕掾屬二十九人。〔三〕令史及御屬三十一人。本注曰:此皆府員職也。又賜官騎三十人,及鼓吹。〔四〕

  〔一〕 東觀書曰:「竇憲作大將軍,置長史、司馬員吏官屬,位次太傅。」

  〔二〕 東觀書曰:「大將軍出征,置中護軍一人。」

  〔三〕 案本傳,東平王作驃騎,掾史四十人。

  〔四〕 應劭漢官儀曰:「鼓吹二十人,非常員。舍人十人。」

  其領軍皆有部曲。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軍司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純)〔屯〕,(純)〔屯〕長一人,比二百石。其不置校尉部,但軍司馬一人。又有軍假司馬、假候,皆為副貳。其別營領屬為別部司馬,其兵多少各隨時宜。門有門候。其餘將軍,置以征伐,無員職,亦有部曲、司馬、軍候以領兵。其職吏部集各一人,總知營事。兵曹掾史主兵事器械。稟假掾史主稟假禁司。又置外刺、刺姦,主罪法。

  明帝初置度遼將軍,以衛南單于眾新降有二心者,後數有不安,遂為常守。〔一〕

  〔一〕 應劭漢官儀曰:「度遼將軍,孝武皇帝初用范明友。明帝(十)〔永平〕八年,行度遼將軍事;安帝元初元年,置真。銀印青綬,秩二千石。長史、司馬六百石。」東觀書云司馬二人。

  校勘記

  三五五五頁一二行 劉千秋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劉千秋即劉珍。文苑傳云珍字秋孫,疑傳誤。

  三五五六頁 四行 乃欲以(漢)〔漸〕次述漢事 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孫星衍輯漢官解詁,「以漢」作「以漸」,是。今據改。

  三五五六頁 六行 為作詁解 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孫輯本「詁解」作「解詁」。

  三五五六頁一六行 已語之適 按:「語」當作「諾」,已諾猶言然否或許與不許也。今賈誼新書傅職篇正作「不知已諾之適」。大戴禮作「不知已諾之正」。汲本、殿本作「言語之道」,乃後人臆改。

  三五五七頁 六行 自是而闕 按:「自是而」下有闕文。孫星衍校輯漢官儀,此「闕」字代之以□,云今本本作「闕」,乃校者所記,而後來誤入正文也。今據孫校,「闕」字用小一號字排。

  三五五八頁 二行 說菀曰 汲本、殿本「菀」作「苑」。按:菀苑通。

  三五五八頁 五行 元狩六年罷太尉 按:校補謂案前書百官公卿表,太尉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漢官儀誤也。又按:下文「官候」應作「候官」,見前三五二一頁。

  三五五八頁 七行 明帝以〔為〕司馬司空府〔已榮〕欲(復)更〔治〕太尉府 據御覽卷二百七職官部五引補刪。

  三五五八頁 九行 員職既少自足相受 按:汲本、殿本「受」作「容」,孫輯本同。御覽「既」作「鮮」,「受」作「授」。

  三五五八頁 九行 即〔見〕聽許 據御覽補。

  三五五八頁一0行 〔帝〕臨辟雍 據御覽補。

  三五五八頁一0行 而太尉〔府〕獨卑陋(云) 按:汲本、殿本「太尉」下有「府」字,「卑陋」下無「云」字,孫輯本同,御覽同。今據以補刪。

  三五五九頁一一行 世祖以幽并州兵騎定天下 按:竇憲傳注引作「光武中興,以幽、冀、并州兵騎克定天下」。

  三五六0頁 三行 有官騎三十人 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孫輯本作「二十二人」。今按:孫云輯自續漢志補注,則所據本不同。

  三五六0頁一四行 縣囊捉撮 集解引惠棟說,謂「捉」當作「括」,淮南子「燭營指天」,高誘注「燭營讀曰括撮,傴僂之象,喻容悅之臣」。

  三五六0頁一四行 其與申屠須責鄧通 校補引陳景雲說,謂「須」當作「顯」,或作「頓」。按:黃山云當據嘉傳作「坐責」為是,不必於字之形似求之。

  三五六一頁 二行 郡國守長史上計 按:孫星衍輯漢舊儀「守」下有「丞」字。

  三五六一頁 二行 遣公出庭 按:孫輯漢舊儀「公」作「君侯」,「出」下有「坐」字。

  三五六一頁 二行 記室掾史 按:孫輯漢舊儀「史」作「吏」。

  三五六一頁 三行 丞史歸告二千石 按:孫輯漢舊儀「史」上有「長」字。

  三五六一頁 四行 無煩撓奪民時 按:孫輯漢舊儀「撓」作「擾」。

  三五六一頁 五行 今日公卿以下 按:孫輯漢舊儀無「今日」二字。

  三五六一頁 五行 奢侈過制度以益甚二千石身帥 按:孫輯漢舊儀「奢」上有「今俗」二字,「以」上有「日」守,「身」上有「務以」二字。

  三五六一頁 五行 請謹以法 汲本、殿本「謹」作「諭」。按:孫輯漢舊儀亦作「諭」,云本作「謹」,從續漢志補注引改。

  三五六一頁 六行 無飾廚養 按:孫輯漢舊儀作「無飾廚傳增養食」。

  三五六一頁 六行 又更過度 按:孫輯漢舊儀作「或更尤過度」。

  三五六一頁 六行 長吏以〔聞〕 據汲本、殿本補。

  三五六一頁 七行 牆垣阤壞不治 孫輯漢舊儀「不」作「所」。按:如依孫輯本改「不」為「所」,則「所治」二字應連下讀。

  三五六一頁 七行 無辦護者 汲本、殿本「辦」作「辨」。按:孫輯本作「辦」。

  三五六一頁 七行 不勝任 按:孫輯漢舊儀「勝」作「稱」。

  三五六一頁 七行 歸告二千石聽 按:孫輯漢舊儀「聽」上有「勿」字。

  三五六一頁 七行 十年更名相國 按:校補引陳景雲說,謂「十年」上有脫文。

  三五六一頁 九行 漢丞相府門無蘭 汲本、殿本「蘭」作「闌」。按:闌蘭通。

  三五六一頁一一行 建武十八年省也 按:集解引周壽昌說,謂光武紀十一年夏四月省大司徒司直官,獻帝紀注亦作十一年,「八」字誤。

  三五六一頁一三行 (漢)〔獻〕帝起居注曰 據汲本、殿本改。

  三五六一頁一三行 九年十一月 按:汲本、殿本作「十二月」。

  三五六二頁一0行 守長史到郡 按:孫輯漢舊儀「守」下有「丞」字。

  三五六二頁一一行 郡國有茂才不顯者言〔上〕 據孫輯漢舊儀補。

  三五六三頁 五行 以古尊官唯有三公皆將軍始自秦晉 按:沈家本謂「皆」字疑誤。

  三五六四頁 八行 案本傳東平王作驃騎掾史四十人 按:校補謂范書東平王傳文不載驃騎掾史,劉昭所引蓋是續漢書本傳文。

  三五六四頁一一行 曲下有(純)〔屯〕(純)〔屯〕長一人 據汲本、殿本改。按:純屯二字古每不分,亦猶「屯留」之作「純留」矣。

  三五六五頁 二行 明帝(十)〔永平〕八年 校補引柳從辰說,謂據紀,事在永平八年,故志以為明帝初,「十」字衍。黃山謂案史無紀年不著年號者,蓋注實闕「永」字,「平」字亦殘其半,遂訛為「十」字也。今據黃說改。